#张艺上 黄景瑜#
我看了下这段陈述,博主也关了评论。我觉得挺有法律意识的,写的也尽量“客观”,感觉背后有法务团队哈。
但,#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客观陈述”旧闻,就没有法律风险吗?
这段博主言论看似在“梳理时间线”,但其中潜藏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尤其是当所涉事实已被生效判决定性后,这种“陈述”很可能已踩到侵权红线。
黄景瑜名誉权案的关键在于,法院已通过生效判决认定“家暴”“出轨”等言论缺乏事实依据,构成诽谤。
这意味着,这些信息在法律上已被定性为虚假事实。
博主言论中反复提及“家暴”(晒淤青照片、病历)、“小三”(跑到家里、挑衅)、“结婚证争议”等核心情节,恰恰是已被司法程序否定的内容。
即使以“陈述时间线”的方式重新组装、传播,其本质仍是扩散虚假信息。
在名誉权纠纷中,法院通常会区分“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但区分的前提是:所陈述的“事实”必须基本真实。
如果基础事实虚假(如“家暴”),那么即便用“客观”语气复述,仍可能构成诽谤。
如果基础事实真实,仅进行主观评价(如“这人演技不好”),则可能属于意见表达,受言论自由保护,但不得侮辱人格。
本案中,博主所依据的“事实”已被判决认定为虚假,因此所谓的“客观陈述”失去了合法基础。
名誉权侵权重在客观行为与后果,而非主观是否“评判”。
将已被法律否定的虚假信息,通过整理时间线、配图等方式再次公开传播,扩大了虚假信息的传播范围。可能导致当事人(张艺上、黄景瑜)的社会评价再次降低,尤其是在其参加《浪姐》等公开活动、关注度上升的时期。
在相关判决已公开数年的情况下,博主应负有更高的核实义务。忽略司法结论,选择性地复述已被澄清的旧闻,可能被认定为存在故意。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