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想写一个关于「质证如何迅速反应」的微博,但又总觉得这个内容“太值钱”啦,舍不得轻易写出来🤣
1️⃣ 开庭前,试着找齐所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
这事虽然依赖经验,但经验之外,也是能提前做功课的。以前这项工作很难短时间完成,现在AI时代,可以提前用我之前推荐的ima去检索。
那提前检索到底有什么用呢?
举个劳动法的例子: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如果开庭质证时,公司说:“我们没有工资单,无法提供。”
那你当场就可以拿出这个条款来反驳“保存工资记录、提供工资清单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是你有没有的问题,是你该不该有的问题。”
2️⃣牢记案件事实情况,用对方的证据来辅证自己的证据
质证的时候,很多人只盯着“怎么反驳对方”,但其实“把对方的证据,拿来证明我方的观点”这种方式更爽。
比如,你代理买方,卖方起诉要求支付尾款100万,并提交了一份《对账确认函》,上面有买方盖章,确认“截至2025年6月30日,应付尾款100万元”。
表面看这个证据对买方非常不利。
但你对案件事实记得很牢:那批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在2025年7月曾达成口头约定,先付50万,剩下50万待质量问题解决后再付。只是这个口头约定没有书面记录。
这时候你翻开对方的证据,发现对方自己提交的《送货单》上自己标注了瑕疵。
可能你会说对方不能蠢到交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并不是,其实实务里,很多时候很多人思路是为了展示全案全貌,常常忽略某些证据,就拿我假如这个案子,不交送货单更没办法证明自己主张的尾款了。
3️⃣用时间质证
比如支付货款的案件
证据A:《送货单》,日期2025年3月1日,显示货物已送达,有被告员工签字
证据B:《对账函》,日期2025年2月20日,显示截至2月20日被告欠款50万元
发现问题:
两份证据放在一起,时间顺序是反的,对账函在前(2月20日),送货单在后(3月1日),这种就是时间执行,要不就是事后后补要不之前法律关系混淆,反正可以先把气球踢回去。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