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无罪推定不是出自西方,中国自古以来都有类似司法精神,比如《尚书》就提到“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而在《唐律疏议》明确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即证据不足、存在疑问的案件,不按实罪判处,仅允许以赎刑替代,本质就是禁止在存疑状态下对被告人定罪处罚,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古典形态。
从宋《宋刑统》到明清《大明律》《大清律例》,“疑罪从无、从轻” 的原则一脉相承,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司法传统之一,绝非西方独有的概念。
虽然有这种精神是一回事,能不能做到是另一回事。但是别说古代了,就算当代西方很多时候根本做不到,那不更值得笑话吗?美国的刑事司法中,种族歧视导致的错案、辩诉交易下的被迫认罪、证据开示不充分等问题,恰恰说明无罪推定是需要制度保障的原则,而非西方的 “天然特权”。
此外,劳东燕教授试图提前用“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种话术来提前堵嘴,防止我们通过类比中国对西方科学技术的应用与发展来反驳其错误观点。实际上,当我们否认西方观念和技术的先进性,认为中国科技和制度已经事实上开始领先的时候,总有类似劳教授这样的人用“某某技术是西方发明的,你别用啊”这种话术进行反击。而这种话术,混淆了 “起源地” 和 “普适性”。一项制度和观念的起源地,绝不等于它的所有权。就像现代医学发展于西方,但它是全人类的医学;一些科学技术确实由西方人所发明,但中国并非简单移植,而是在此基础上做了相当多的本土化工作乃至青出于蓝。
实际上在互联网时代萌芽之初,就有非常多创业者移植西方产品,但很明显出现了严重水土不服的情况,最后被本土技术后来居上乃至压倒出局。中国从来不需要对西方亦步亦趋。无论是科学技术还是政治制度。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的一条普遍司法原则,而不是从西方移植到中国,谈不上是西方法治精神覆盖和取代东方法治精神,而是古典到现代的进一步发展和进步。
劳教授指控网友双重标准,但实际上她自己才是双重标准——一边说 “不能用中西维度解读制度”,一边又用 “无罪推定来自西方” 来绑定性自主权,本质是用 “西方起源” 作为武器,攻击反对她观点的人,却回避了 “无罪推定是中国本土传统和现代法治原则” 的事实。说到底,现代的,不等于西方的,反之亦然。
最关键的一点是,“保障女性性自由权利”和“疑罪从无”并不冲突,不存在非此即彼,显然劳教授试图将其简单二元对立。
性自主权,是女性的实体权利。保障女性不受强迫、自由处分自己的性利益,是强奸罪的核心保护法益。
无罪推定,是程序权利。保障包括涉嫌强奸罪的被告人在内的所有公民,不被随意定罪,是现代法治的底线。
真正的法治,是既保障被害人的性自主权,也保障被告人的无罪推定权利,二者是并行不悖的,不存在 “支持一个就必须否定另一个” 的情况。
而劳教授的话术则是,支持“疑罪从无”,就是在侵犯女性的性自由一样。是一种非常典型的诡辩。
劳教授的诡辩本质是,刻意制造了一个虚假的二元对立。仿佛 “支持无罪推定,就是反对女性性自主权”,“反对性自主权的西方话语,就是反对无罪推定”。
这种话术,本质是用 “女性权利” 作为道德制高点,绑架无罪推定原则,消解程序正义的底线。
真正的问题从来不是 “要不要性自主权”,而是能不能用牺牲程序正义、破坏无罪推定的方式,去追求所谓的 “实体正义”。将法治精神泛道德化,恰恰是法治的大忌。很遗憾一位海内知名的刑法学教授这样轻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