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6-04-08 11:01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最高院判例:拒不参加审判程序的当事人,即便有新证据,也不能对生效判决申请再审

最高判例释疑

最高院狠判:拒不到庭的人,有新证据也别想再审

不少参与诉讼人觉得,一审二审自己不参与,待判决下达后再拿出新的证据去申请再审,便能够实现翻盘。最高院借助一份判例直接打破了这种想法:那些拒不参与审判的当事人,就算手里持有新证据,也没有权利申请再审。这一严厉举措粉碎了很多人的侥幸念头。

再审不是为逃避者准备的后悔药

设计再审程序的最初目的,是改正生效裁判里存在的重大失误,并非给存心躲避诉讼之人再次翻盘的契机。最高院于张春平案里清晰表明,如果当事人在普通审判程序时蓄意避开法院送达、坚决不参与庭审,那就等同于主动丢弃了举证、辩论等所有诉讼权益。

张春平宣称被申请人给出了虚假讯息致使法院没办法送达,然而最高院经查明,一审法院已依照法律采用公告送达方式,二审法院更是经由多种途径尽力送达却都没有得到回应。法律层面上的“视为送达”规定表明,当事人自己要承担拒绝接收诉讼文书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民事诉讼的基石是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于享受诉讼权利之际,必然需履行相应的诉讼义务。张春平自一审至二审,始终处于缺席状态,待判决生效之后,方才拿出所谓的新证据申请再审,这般行为,本质上属于对司法资源的滥用,亦是对其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侵害。

新证据规则暗藏一个关键前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1条第1项的规定,如果存在新的证据,并且该证据足以将原来的判决给推翻掉,那么法院就应当进行再审。然而,有好多人都忽视了一个前提条件:当事人在普通审判程序当中,已经充分地尽到了自身所应承担的诉讼义务。而这个前提条件恰恰就是张春平案核心的关键所在。

最高院于裁定书中给出了明晰定义,再审申请人理应在一审以及二审普通诉讼程序里,已然运用民事诉讼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运用了民事诉讼法律赋予其积极主动提交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这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亦是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

张春平始终躲避法院的送达行动,坚决不参与前序普通审判程序,在判决生效后又凭借新证据来提出申请再审,这属于滥用诉讼权利的状况,不存在再审利益。也就是说,新证据制度所保护的对象是那些以诚实信用态度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并非是恶意逃避诉讼的人。

从证据自身状况来讲,张春平所呈交的新证据,无法证明跟此案件有所关联,无明确指向的事实,更未达成足以将原审判决予以推翻的证明标准要求。这表明再审程序开启的门槛向来就不低,蓄意缺席之人更别想着能够轻易跨越过去。

程序权利一旦放弃就不可逆

民事诉讼里的程序性权利,具备时效性以及不可逆性,当事人于普通程序之中放弃行使诉讼权利,就没办法在再审程序里,以同一权利被侵害当作理由去追寻救济,这属于司法实践当中的基本共识,同样也是维护程序稳定性的必然要求。

最高院在另外一起典型案例中明确地指出,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而没有提起上诉,并且二审的判决没有改变一审判决,这类当事人,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的。不然的话,就会变相地鼓励或者放纵那些不守诚信的当事人去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

一系列判例共同勾勒出司法态度,再审程序作为特殊救济机制,其启动必须以当事人在普通程序中好好履行诉讼义务为前提,张春平案的裁判规则实际上是一种程序上的“失权”机制,对恶意逃避诉讼的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躺在权利之上呼呼大睡之人,法律不会予以保护,故意躲开法律行径之人,法律更不会去保护。当事人于普通程序里不可消极回避,在再审程序中却又表现得积极主动,这般选择性的权利行使方式,违背了最为基本的程序正义原则。

放任逃避者翻盘会造成的恶果

倘若准许故意避开诉讼的当事人,在判决生效之后随意凭借新证据作为理由去申请再审,首先这会极为严重地损害司法的权威,法院已依照法律规定完成了送达,并且作出了缺席判决,然而当事人却能够运用在缺席期间所找到的证据去推翻生效判决,这就等同于变了一种方式鼓励当事人去不尊重庭审的程序。

其次,会极大地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于普通程序里已然投入了海量的人力以及物力,倘若每一个故意缺席的当事人均能够在判决之后去申请再审,那么法院便需要反复地审理原本应当在普通程序当中予以解决的案件,这对于其他静候正义的当事人而言是极其不公平的。

最后,若逃避诉讼能获程序好处,众多当事人会选择拒收传票、拒不到庭,待判决不利时拿出新证据申请再审,这会助长诉讼中的不诚信风气,进而使整个民事诉讼秩序陷入混乱。

最高院借张春平案传的信号相当明晰,参与诉讼并非负担而是权利,积极应诉才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最优方式,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法院最终会经公告送达,拒不出庭,法院会依规缺席审理与判决。

当事人必须明白的铁律

第一,公告送达于法律效果方面等同于实际送达,不可凭借“没看到公告”此原因来主张程序违法,第二,缺席判决跟对席判决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不能依据“我没去开庭”这个理由去要求撤销判决,第三,再审程序里的新证据制度并非于任何情形下均可适用,其前提乃当事人在普通程序中已尽诉讼义务。

关键一点在于,再审并非一审二审按序延续的流程,它是特别的救济机制。依据最高法院所给出的数据表明,再审申请能够通过的概率要远比一般性上诉程序低很多。将期望寄托于再审这条路,这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场带有高风险性质的赌博行为。

对于诉讼中的当事人而言,最为理性的策略始终是积极去应诉,充分地举证,认真地辩论。一审与二审是维权的主要战场,一旦错过了这两个阶段,再审的大门极有可能已然关闭。张春平案的教训值得每一个人去牢记。

这个案例,属于诚实信用原则于诉讼里的具体呈现,还是对滥用诉讼权利行为的有力抑制。法律所具备的公平与正义,需要在每一个程序环节当中,由当事人以及法院共同守护。

发布于 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