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徐玉强 26-04-09 11:47

#法院裁判以“凯乐电器厂与李士伟转让合同“下游合同的效力”反向决定“政府与凯乐电器厂出让合同”合法性”判断,实质上颠倒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职能顺序,违背了“行政批准在先、民事流转在后”基本法律逻辑#;#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律体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设立源于政府的行政出让行为,该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是土地权利合法化的前提。只有在完成行政审批、签订出让合同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权利人才能依法进行转让、出租等民事流转行为。因此,政府出让行为是“上游合同”,企业之间的转让行为是“下游合同”,其法律效力应以前者为基础#。

然而在#本案件审理中,法院未先行审查政府与凯乐电器厂之间出让合同的合法性,也未对行政机关的审批行为进行独立判断,反而依据已被指存在伪造签字、公章不符、主体注销等问题的《房屋买卖协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来推定上游行政合同有效。这种“以民定行”的裁判方式,被形象地称为“河水倒流”,即下游民事行为反过来决定上游行政行为的效力,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应针对行政行为单独审理”的原则#性。

此外,#凯乐电器厂早在1994年已注销营业执照,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法作为合法签约主体参与任何民事或行政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仍认定以其名义签署的转让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构成明显的法律逻辑矛盾:若主体不存在,则其一切法律行为无效;若协议无效,则不能作为确认产权转移或行政行为合法的基础。
综上,该类裁判不仅混淆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边界,也破坏了“先行政确权、后民事处分”的基本法治秩序,涉嫌程序违法与实体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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