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阴发布 26-04-11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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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公布一批网络餐饮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扎实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整治,着力纠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强化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主体责任意识,规范网络餐饮市场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2026年以来查办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淮阴区某炸鸡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25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淮阴区某炸鸡店进行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5年4月15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未依法办理延续或重新申请许可手续,持续在原经营场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6年3月18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经营者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其法定义务,否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环境。市场监管部门秉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规范当事人经营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
案例二
淮阴区某餐饮店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对淮阴区幸福城某餐饮店进行检查,该店通过网络餐饮平台和实体店开展经营活动。现场发现该餐饮店一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健康证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案发后,该餐饮店积极配合整改,已安排涉事从业人员完成健康检查并补办健康证明。
【典型意义】
健康证明是守护公众“舌尖上的安全”的重要防线,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这是防范传染病通过食品传播、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的关键举措。尤其网络餐饮消费场景中,消费者无法直观监督食品制作过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更为重要。本案查处进一步压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责任,杜绝“带病上岗”风险,全力保障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三
淮阴区某麻辣烫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淮阴区某麻辣烫店同时开展线下堂食与网络餐饮外卖经营。在淮阴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用于食品加工的煎炸用油经检测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购进食用油时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明,未索要进货单据,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案煎炸用油除抽检取样外,其余均已用于食品加工制作。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2026年1月16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原料安全是餐饮食品安全的源头,进货查验是防控风险的关键环节。部分餐饮经营者存在原料管控不严、进货查验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埋下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督促经营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原料采购与管理,推动线上线下一体合规经营,从源头守护群众餐饮安全。
案例四
淮阴区某餐饮店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淮阴区某餐饮店同时开展线下堂食与网络餐饮外卖经营。2025年12月31日,在淮阴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店内复用餐具小碗经检测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使用洗涤剂清洗复用餐具后,未彻底冲洗干净餐具表面洗涤剂残留,导致餐具检测不合格,其为网络外卖订单配备的餐具同样存在该安全隐患。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完成全面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2026年2月9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餐具清洗消毒直接关系消费者饮食健康,部分线上线下同步经营的商家为赶出餐效率简化清洗流程,引发食品安全风险。本案查处有力督促网络餐饮经营者严格落实餐具清洗消毒主体责任,规范外卖配餐全流程管控,全面消除餐具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外卖消费者饮食安全。
案例五
淮阴区某餐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案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5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对从事网络餐饮经营的某餐饮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加工经营场所地面有积水、存在大片污渍,墙壁沾满油污,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当事人经营场所不整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2026年3月5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餐饮加工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极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当事人不履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保持环境场所干净整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警示餐饮经营者落实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