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gull_llll 26-04-12 08:38

彭律师发布了一条抖音(http://t.cn/AXMKveMZ),题目是致全国实习律师的一封信。前天在抖音上刷到这个事情,我就想就此评价一下比较坑的行业,及“实习”这个用词,但一直没有一个比较集中的打字时间。

医生、律师、一些理工科硕博(硕博学习期间就可视为实习),在我看来是典型的垃圾职业。这些职业的学习制度处于传统拜师制度与基于现代劳动雇佣法律制度的传帮带之间,可谓是集结了两者的糟粕以最大化强势方的利益,这是绝对畸形的制度,需要外部力量或者内部力量的痛击,并走向改革。一方面,它们极其强调实习上岗,甚至有专门的制度要求实习x年,否则不能正式执业;另一方面,在实习期间,工资极低,甚至没有工资,且需要承担大量的工作任务,上位者与下位者的权力极不对称,但由于实习经历的刚性约束,个人又难以离职。因此,这个激励制度所带来的行为约束,对作为后辈的个体极为不利。

事实上,只要我们类比金融行业,我们就能很快发现上述三个行业实习制度的荒谬。前些年,在未来高薪的大饼下,金融实习生普遍拥有同龄人群体中罕见的主观能动性与长期主义。他们忍受得了一天从早工作到晚,忍受得了很低的实习工资甚至没有实习工资,忍受得了带教的脾气不稳定,忍受得了繁多的实习任务量。但近两年金融业被重锤之后,这个行业就很难再招到top学校背景的实习生了。金融业的实习生态虽然不怎么好,但相比较而言,已经是矮子里面拔将军了,它来去自由,流动性强,一切看钱说话,不会对你进行道德绑架与来自权力/地位的控制。

关于实习这个词汇,更是超级离谱。实习并不是一个正式的劳动法律用词,正式的劳动法律用词只有试用期一说。只有在个体在未进入劳动力市场时,用人单位和个体才能建立实习的劳务合同关系,受合同法和民法典的约束,而且这个合同关系效力不强,理论上个体可以随时毁约不继续实习。因为作为劳务合同,它的控制性不应达到劳动关系那样的强度。而即使是劳动关系,劳动者提前15天通知用人单位就能离职,更何况实习的劳务关系呢。

医生、律师这两个行业,以及部分泛xx单位,明明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却借实习这个用词,故意混淆实习和试用期,混淆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在用工期间给劳动者少发工资甚至不发工资,这是不符合劳动相关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且试用期最长6个月。因此,付律师卡实习律师的离职,是绝对不合理的,在关系的界定上就是一堆浆糊。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