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常见的几种利息方式
1️⃣复利(利滚利):并非完全禁止,不能超过LPR的4倍
指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以此为基础计算下一期的利息。法律并非完全禁止复利,而是有所限制
1. 前期利率限制:前期借款的利率不能超过LPR的四倍。只有未超过此上限的利息,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2. 总额限制:不能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2️⃣砍头息:完全禁止,不计入本金,无需支付利息
砍头息是指出借人在交付借款时,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全部或部分利息的行为,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金额少于借条载明的本金。这是一种被法律明确禁止的变相提高利率的行为。
砍头息部分不被计入借款本金,借款人无需就该部分支付利息。若已支付,超出实际本金计算的利息部分,可主张冲抵本金或返还。
3️⃣逾期利息(罚息):不能超过LPR的4倍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期限届满后,因借款人未还款,就未偿还本金所计收的利息,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借贷双方可以约定逾期利率。但仍然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
未约定规则:如果未约定逾期利率,则区分两种情况:
1. 借期内也未约定利率的,可参照逾期时的一年期LPR计算逾期利息。
2. 约定了借期内利率的,可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3️⃣其他变相利息:不能超过LPR的4倍
实践中,出借人为规避利率上限,可能以各种名目收取费用,如“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担保费”等。法院在审理时会将这些费用与利息一并纳入借款人的整体资金成本进行核算。如果总计超过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过部分将不予支持。
4️⃣新旧规定的衔接要点
看合同成立时间和计算利息方式。有两个日期弄明白:LPR首次发布日(2019年8月20日)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日(2020年8月20日)
2020年8月19日前合同成立:自合同成立至2020年8月19日“二线三区”自2020年8月19日至还款日,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起诉时一年期LPR的4倍。
2020年8月19日后成立:合同约定利率支付,不超过合同成立一年期LPR的4倍。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