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如果总、分支机构分别开展销售与安装业务,且增值税不汇总纳税,能否分开适用税率?
发布于 北京
《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如果总、分支机构分别开展销售与安装业务,且增值税不汇总纳税,能否分开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