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王如僧律师 26-04-15 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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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空壳公司怎么定罪这个问题,最高法认为:
1.与受票单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受票方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空壳公司也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与受票单位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如果属于来者不拒型的空壳公司,坚决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与受票方不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如果属于向特定对象开票的空壳公司 可以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这里使用的是“可以”,可以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也就意味着可以不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那什么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什么不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语焉不详。
最高法在法官培训教材中、在刑事审判参考中,说到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再是行为犯了,而是危险犯了。
这意味如果不具有税款被骗抵危险的 就可以不定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空壳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开票我,什么时候不具有税款骗抵危险呢,这就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了。
第一,危险是对法益的威胁,不是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所以税款没有实际上被骗抵,不代表没有被骗抵的风险。
第二,个人觉得所谓的没有被骗抵的危险,应该是开票方为防止税款被骗抵采取了一定的防范措施。譬如开票方如实缴纳增值税款了,那么无论受票方如何使用发票,都不具有骗抵危险,自然不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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