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勤雷 26-04-16 05:42

【不懂就问,台州中院刑庭朱坚法官,请就您作出的裁定解释一下(321)】

我们在分析朱局长笔录过程中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情况。在鑫腾公司的厂房8个月前就已经被建设银行申请查封后,荣老板登场了,多次直接找朱局长商量。朱局长对荣老板表示,鑫腾公司的工厂尚未竣工验收,不符合拍卖办证条件,如果要拍卖,得市政府协调才可。然后,市政府在几天后就召开了政府协调会议,朱局长也参加了。

为什么市政府协调会议在过去的八个月内都没有召开,荣老板一介入就召开了?按照朱坚法官对被告人的定罪逻辑,为什么司法确认案件不是被告人办理的,被告人却要对司法确认假案负责呢?因为被告人对荣老板说了一句,你要去走司法确认程序。然后,荣老板去走了,然后出现了假案,被告人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协调会议以及会议后续如果有什么问题,按照朱坚法官的定罪逻辑,朱局长需要对他告知荣老板需要政府协调会议的告知行为承担责任。毕竟,如果朱局长不告诉荣老板需要政府协调会议,相关政府协调会议就开不起来,不开协调会议,后续什么事儿都没了。更何况朱局长还亲自参加了协调会议。

这么一看,这个政府会议纪要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并且,一审判决书也是将这份会议纪要作为标题单列的书证予以采信的。但我们也曾经指出来过,提供这份被一审判决采信的书证的人,居然是聪老板。对,不是参加协调会的任何一个单位,也不是新宇公司或者建设银行,甚至不是曾经找朱局长的荣老板,而是聪老板。就这样的书证复印件居然也能直接作为一审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是简直了。

关键还不是书证的合法性问题。我们回到朱局长的证词中,并从常规的逻辑来看,朱局长说鑫腾公司的工厂尚未竣工验收,不符合拍卖办证条件。尚未竣工验收就去做竣工验收啊,竣工验收了就可以拍卖办证了,为什么不去做竣工验收反而要去开协调会议?竣工了却验收不了,难道是各部门的问题吗?显然是施工单位的问题啊。而施工单位就是荣老板和聪老板。所以问题的实质就变成了,荣老板自己施工出了问题导致竣工验收不了,导致执行不了连累了建设银行,朱局长就给他出了个主意,然后,政府协调会议就开起来了,为荣老板他们的前期行为兜底。 http://t.cn/AXM1TN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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