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利用王楚钦的个人形象、IP及商业符号,构成了对人格权与商业标识权的双重侵害。
一、 法律定性:从“人格权”到“不正当竞争”
此类行为并非简单的“蹭热度”,而是系统性的权利侵犯。
1. 核心人格权侵害(民事侵权)
肖像权( 民法典第1018条):未经许可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含照片、视频、AI合成形象),即构成侵权。法律已取消“以营利为目的”这一前提,即便非商业用途的恶意传播也可追责。
姓名权与名誉权:擅自使用“王楚钦”或其特定昵称组合CP名进行商业引流,或通过造谣、拼接视频进行“强行关联”,直接侵害姓名权与名誉权。
2. 商业标识权与不正当竞争(经济侵权)
“搭便车”行为:利用其知名度推销商品(如AI带货、贴牌),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姓名、肖像,违反 《反不正当竞争法》。
IP开发权侵占:恶意抢注姓名商标、抢占篡改IP衍生品市场(如篡改、AI“HOHO”形象和“A LITTLE HOPE”公益等),本质是侵占其本应通过授权获得的商业利益,破坏其正常的IP开发规划。#王楚钦##狮友会[超话]##体奢一[超话]#
发布于 山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