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法考丨刑法知识点
【易考的结果加重犯】
第一类:对加重结果持过失心理
1.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 234条)
2.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第 238 条)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第 257 条)
4. 虐待罪致人死亡。(第 260 条)。注意,刑法在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中均没有规定“若致人死亡要加重处罚”,因此这些罪中不存在结果加重犯。(2002年第 43 题)
5.抢夺罪(过失)致人重伤、死亡。这是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二类: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持过失心理,也可以持故意心理。
1.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第 263 条)
2.强奸罪致人重伤、死亡。(第236条)。注意,刑法在强制猥亵罪中没有规定“致人重伤、死亡要加重处罚”,因此强制猥亵罪致人重伤、死亡不是结果加重犯。(2015 年第8题)
3.拐卖妇女、儿童罪致人重伤、死亡。(第 240 条)
4.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第 115 条)
例1.甲为抢劫乙,将乙杀死,拿走财物,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2017年第2 题)。
例2,甲欲强奸妇女,使用暴力不顾其死活地将妇女打成重伤昏迷,进而奸淫,之后妇女因为伤势过重死亡,甲构成强奸罪(故意)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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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