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001 26-04-21 18:52

如果能查实,3万元以上就构成贪污受贿罪了,说30万元到300万元不再构成犯罪并不准确,只是不构成这个罪罢了。豆包统计,全国公职人员平均年净结余中位数约 3.5 万~4 万元,工亡也才110多万元,300万元入罪门槛是否太高?

按常理,对于金额越大的无论是合法与非法的收入是没有可能记不清的。既然被告不想说,肯定是理性选择了对自己有利的结果,也包括被告承认到时确实无法查清来源的情形。可以对此罪更合理设计量刑,一定数额以(比如10年净结余50万元)下说不清楚来源的,可以设置较贪污罪量刑较轻处罚;一定数额以上,被告拒不交代来源的应当设置比贪污罪更重量刑,以督促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及坦白交待;一定数额以上被告交代是贪污受贿来源但是经过审理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的,可以按该罪处理以低于贪污罪量刑对待。必须体现该罪的兜底性质,而不是变相鼓励职务犯罪被告躲猫猫。为了便于操作,鉴于公职人员每年都申报财产,可以将该罪改为公职人员申报财产不实罪。

无论在民企或国企,无论是公职或私职,都不能腐败,对其腐败行为平等惩治本身是合理的,但实施上应注重程序正义。虽然这与传统的认知和生活习惯不符,但这是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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