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时评丨#10余省份30余家法院检察院引用空气法#:#司法机关引用空气法严重损害公信力#】这真是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黑色幽默:司法机关发布更换印章的公告,援引的却是一部根本不存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
据新京报4月22日报道,2019年以来,全国已有超10个省份的30余家法院、检察院,在其发布的印章启用公告中这样“照搬照抄”。连法院都在引用“空气法”,这恐怕不是一句“工作疏忽”就能轻轻带过的。
可笑的不是某个工作人员的粗心,而是整个流程中竟无一人发现问题的荒诞。四川巴塘县人民法院的公告经过了“三审三校”,上级中院要等到三个月后才提醒,其间没有任何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这个名称产生过一丝怀疑。
更讽刺的是,当问题暴露后,有的涉事单位只是将表述修改为“根据印章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却坦言“我们并不清楚,也不掌握具体情况”。这意味着,他们至今仍然不知道正确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只是把错误的表述换成了一个模糊的说法,继续“蒙混过关”。
这背后暴露出的,是一种深入骨髓的形式主义和路径依赖。我们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起草相关公告时,第一反应不是查阅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不是向公安部门求证,而是“上网搜索其他法院怎么写的”,然后“直接照搬照抄”。
这种“别人都这么写,所以我也这么写”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懒政思维作祟。当“效仿”取代了“核实”,当“通行做法”凌驾于“法定依据”,出问题是必然的,不出问题才是偶然。
但如果我们仅仅把这件事归结为个别单位、个别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问题,那就太表面化了。问题的根源,恰恰在于我国印章管理领域长期存在的“碎片化、零散化、不规范”的立法真空。
一位有着40余年印章管理研究经历的专业人士说得一针见血:现行有效的全国性印章管理顶层核心规范,是1951年发布的《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一部已经沿用70多年的“古董级”文件。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授权公安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公安部2002年发布过《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2018年又发布过《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但两次立法尝试都未能落地。也就是说,20多年来,我国在实体印章管理领域,始终没有一部统一的、正式的行政法规。
这就造成了一个奇特的现象:一方面,全社会都觉得“应该有一部印章管理办法”,因为印章管理太常见、太重要了,没有一部统一的法规实在说不过去;另一方面,由于长期缺乏顶层立法,一份2002年的征求意见稿经过公文模板网站、法律科普号的“去草案化”传播,再被多地司法机关在官方公告中反复援引,竟然在集体无意识中被塑造成了一部“真实存在的法律”。这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性认知错位”,假的东西被说得多了,连专业人士都信以为真。
而司法机关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尤其值得反思。法院、检察院是定分止争、维护法治尊严的最后防线。当这些机构在自己的官方公告中引用一部“空气法”,客观上就为这部不存在的法律进行了“权威背书”。公众看到后会觉得,“连法院都引用了,那肯定是真的。”于是,错误被一级一级放大,从司法机关扩散到行政机关,再到律师、当事人,最终形成了全社会的普遍误信。
这已经不是“闹乌龙”的问题,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公信力。试想,如果连法院发布的公告都不可信,公众还能相信什么?
有人可能会说,不就是一枚小小的印章吗,有没有一部统一的印章管理办法,真的那么重要吗?答案是:非常重要。
印章虽小,事关重大。企业签合同需要公章,政府发文件需要公章,法院判决书需要公章,普通人办事也需要印章。一枚小小的印章,背后是交易安全、行政管理秩序、司法权威等一系列重大命题。没有统一的印章管理法规,就意味着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可能执行不同的标准,企业和群众办事就会遇到“各说各话”的困境。更严重的是,当印章管理出现纠纷时,法院可能连明确的法律依据都找不到,只能参照那些散落在各处的、年代久远的、相互之间可能存在冲突的文件。这无疑会给司法裁判带来困扰,也给权力寻租留下了空间。
从这个意义上说,全社会“集体默认”存在一部印章管理办法,恰恰说明我们真的需要它。这不是一个笑话的结尾,而是一个严肃的呼吁:尽快填补印章管理领域的顶层立法空白,出台一部统一的、正式的“印章管理办法”或“印章业治安管理条例”。
纠错不能仅仅停留在删除公告、更换表述的层面。更重要的是,应当加快推进立法进程,让一部真正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来终结这场持续20余年的“立法悬置”。
一枚小印章,照出的是立法滞后的老问题,更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新病症。但愿这场“乌龙”能成为一个转折点,让立法者听到“我们需要一部真法”的呼声,也让所有公职人员记住,任何一份文件、任何一个公告,都应当经得起追问。(安徽时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