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丽丽案涉事公司首度回应#
全国首例职场性侵工伤认定案最新进展
4月23日下午,全国首例职场性侵获精神工伤认定案——崔丽丽诉天津德科智控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在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八里台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庭审持续约4小时,原被告双方均不接受调解,案件将择日宣判。就在当日,涉事公司天津德科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首度公开回应媒体,坚称“此案与工作无关”,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案件回溯:两年七个月,五个维权阶段
崔丽丽原是天津德科智控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总监,年薪约120万元。2023年9月22日,她受公司指派赴杭州出差,参加商务宴请后醉酒,遭到公司实控人(总经理)王某性侵。案发后,崔丽丽被确诊为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
整个案件经历了五个关键阶段:
阶段一:刑事追责(2023年9月—2024年4月)
2023年10月,崔丽丽向杭州警方报案。2024年4月2日,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这份刑事判决书成为后续工伤认定的关键基础证据。
阶段二:被强制解除劳动合同(2024年4月18日)
刑事判决生效后仅16天,4月18日当天,崔丽丽在准备申报工伤之际,公司以“未遵守请假制度、无故旷工”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当天,她决定前往津南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阶段三:工伤认定与行政诉讼(2024年12月—2025年8月)
2024年12月2日,津南区人社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认定崔丽丽所受伤害为工伤。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5年7月16日,津南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公司诉讼请求,维持工伤认定;8月,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判决生效。自此,崔丽丽成为全国首例职场性侵获工伤认定的受害人。
阶段四:劳动仲裁(2025年3月)
2025年3月24日,津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崔丽丽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费用共计约113万元。双方均不服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
阶段五:劳动争议案两次开庭(2025年9月—2026年4月)
2025年9月23日,该案首次开庭。因精神伤残鉴定结果未出,法院裁定中止审理。同年12月17日,津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正式评定崔丽丽的精神伤残为十级。2026年4月23日,案件恢复审理,再次开庭。崔丽丽主张各项权益共计250余万元,包括24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二、法律争议的核心: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
本案的法律核心争议围绕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能否涵摄职场性侵致精神伤害这一情形。
公司方的抗辩理由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作地点问题——酒店房间是否属于“工作场所”?公司方主张,酒店房间并非法定意义上的工作场所,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地点要件。
二是工作原因问题——性侵行为是否因工作而起?公司在庭审中否认宴请系商务性质,主张当天的宴请系“私人聚会”,而非“工作相关的商务宴请”。4月23日当天,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此案与工作无关”,拒绝偿还崔丽丽工伤待遇。
三是醉酒问题——受害者是否因自身醉酒而对性侵后果负有责任?
四是请假制度问题——公司曾以“未遵守请假制度、旷工”为由解除合同,试图切断崔丽丽的劳动身份前提。
法院和人社部门的裁判逻辑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已作出全面回应:
其一,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法院明确认定,因公出差期间的休息场所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出差期间入住酒店,是完成出差任务的必要环节,酒店房间应视为工作场所的延伸。
其二,工作原因的认定。崔丽丽的出差系受公司指派,商务宴请属于工作内容的合理延伸,性侵行为发生在因工外出的时空范围内,与工作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法院认为,王某的加害行为系性侵的直接原因,不存在第三方介入因素阻却因果关系。
其三,醉酒不阻却工伤。法院明确指出,崔丽丽被性侵是基于王某的故意加害行为,醉酒与其被性侵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醉酒不应成为阻却工伤认定的理由。责任应归于加害者而非受害者。
其四,精神损害的工伤可认定性。2025年12月,津南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正式评定崔丽丽的精神伤残为十级,确认创伤后应激障碍与性侵事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工伤认定提供了关键医学证据。
三、公司“与工作无关”回应的实质:五大法律抗辩审视
德科智控公司4月23日首次公开回应,其核心主张——“此案与工作无关”——在法律层面涉及以下几个层面的实质性问题:
1. 刑事判决与工伤认定的信息差
刑事判决已查明的事实为:性侵方为同次出差的公司总经理,性侵发生地点为公司统一安排的出差酒店,被害人为履行公司职务而共同参与宴请。刑事判决所记载的这些基本事实,与公司主张的“私人聚会”“个人行为”存在明显信息差。
2. “工作原因”的因果链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公司方主张,性侵系“个人行为”,与工作无关。但用人单位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已被法院全面驳回,法院认定出差期间的商务宴请、酒店住宿均属于工作范畴的合理延伸。该行政判决已生效,公司方的“与工作无关”主张已不被司法裁判所支持。
3.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独立争议
2025年3月,津南区劳动仲裁委裁决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资关系的这一认定,与工伤认定相互独立,但共同指向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工伤维权期间的管理失当。
4. 醉酒问题的责任归属
该案确立了重要法律立场——醉酒不应成为阻却工伤认定的原因,责任应归于加害者而非受害者。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与工作无关,已被司法裁判明确否定。
5. 精神伤害的工伤保障空白正在被修补
此前,工伤认定多聚焦于身体创伤,精神损害难以纳入保障范围。崔丽丽案通过十级精神伤残鉴定和生效裁判,为精神伤害纳入工伤保障提供了重要先例。而且不止崔丽丽案,继天津崔丽丽案之后,浙江杭州某区人社局于2025年“参考先例”,为一名出差时遭强制猥亵患上精神类疾病的女职工认定了工伤。这一后续实践表明,崔丽丽案已开始为同类案件提供参照,并非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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