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反走私 26-04-27 12:04
微博认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官方微博

#今日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采取清单注册方式的,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材料:
(一)推荐在华注册的食品生产企业清单;
(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的申请信息;
(三)所推荐企业符合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声明;
(四)承诺持续履行双边合作文件约定责任的声明。
海关总署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清单内企业予以注册并给予在华注册编号,对不符合要求的清单内企业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