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江津法院 26-04-28 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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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法君分享#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狱法修订草案提请三审 规定人民法院等应依法及时公正办理减刑假释案件】4月27日,监狱法修订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对监狱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的有关规定。关于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增加规定人民法院等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办理,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在刑罚执行中的作用。

修订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监狱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保障刑罚执行活动依法公正进行。一是对监狱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监狱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二是对监狱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三是增加规定监狱对罪犯的考核工作应当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刑法规定了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此前修订草案中对监狱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的程序作了相应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地方提出,规范减刑、假释的适用,对符合条件的罪犯依法及时公正适用减刑、假释,有利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提升刑罚执行效果。草案三审稿增加一条规定,“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充分发挥减刑、假释在刑罚执行中的作用。”

在进一步规范和保障监狱管理活动方面,修订草案三审稿对监狱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规定作修改完善,处理好与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的衔接。

同时,完善罪犯与亲属等通话会见的规定,增加监狱合理安排次数与时间以及视频会见方式。草案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与亲属、监护人通话、会见;与其他人员通话、会见有利于罪犯改造的,经监狱批准也可以通话、会见。监狱应当根据罪犯的改造需要、处遇分级等合理安排罪犯通话、会见的次数与时间。监狱还可以按照规定增加安排罪犯进行视频会见。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相衔接,增加规定罪犯与其辩护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在关于罪犯离监探亲的规定中,增加监狱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并及时通知探亲地公安机关。

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加强有关提升罪犯教育改造工作质量方面的规定,推进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专业化、社会化。修订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监狱应当创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帮助罪犯重塑健康人格,自立自强,改过自新,提高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能力。监狱可以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人员开展教育改造相关工作。监狱为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开展监狱和刑罚执行的理论研究、人才培养提供支持和便利。

在进一步加强有关未成年心理矫治方面,修订草案三审稿完善有关未成年犯回归社会的衔接工作规定。增加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定期开展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活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还增加规定做好未成年犯刑满释放时教育档案、学籍等衔接工作。(记者 王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