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事故贮灰场委托拆迁安置协议书,甲方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人民政府,乙方辽宁锦绣集团有限公司一协议书第3条规定坝下500米共有村民拆迁户为60户(五组二期就剩60户全部动迁,结果一户没动迁走)二协议书第四条规定住户动迁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的动迁证明,甲方将会同丹东市金山热电有限公司进行验收,合格后按照拆迁进度向乙方支付进度款,乙方出具相应单据,(就是说金山热电有限公司和甲方验收合格后付款,甲方验收了吗?怎么验收的?把账目信息公布出来?)三协议书第八条规定,乙方负责拆迁坝下500米范围内住户房屋(含非产权户,厦子)及地上附着物(包括围墙,厕所,地窖等构筑物,供电,通信等公用设施)说明乙方在动迁过程中内容中说非产权户就是违章建筑也给补偿款,厦子,围墙,供电也给补偿款,甲方是监管乙方的?既然写的明明白白的,就应该履行职责,监管职责,行政责任,为什么还出现强拆情况?四在2021年7月12日同兴镇人民政府给当事人的答复意见书说没有找到同村村民吴军成得到几十万的补偿款,但是在2024年1月3日同兴镇政府答复吴军成意见书是2013年7月31日给的动迁协议书货币安置补偿款25万元,已补偿到位,要求在2013年8月6日搬迁腾空并拆迁房屋,并已领取25万元动迁款,吴军成彩板房也是未经审批,无产权,还有一个未经审批,无产权未拆除,但是房子至今未拆,一直居住在该房屋。五同村村民赫荣斌于2013年7月25日也是无审批手续的60平米养殖房(彩板房)和270平米彩板房房屋,给于赫荣斌动迁补偿款25万元,六2013年7月9日区政府,镇政府,城建局对赫永利的厦子,供电,围墙,养殖房(彩板房),砖厂(彩板房)进行强拆,一分补偿款没给,为什么有的给补偿款了,我的不给补偿款给强拆了,你们选择性执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机关执法要公平公正,这是违反法律公平原则,是在践踏法律?七振安区人民政府发布动迁公告日期是2013年8月21日,振安区城建局孔庆洋执法大队长(现在还在职)迫不及待在2013年6月25日就下发拆除通知书,人无利不起早,是不是给某个单位来打前站的,2013年7月9日就进行拆除,(区人民政府是2013年8月21日才发布公告)你就来执法拆除,为什么在同一个村庄有的违建你拆除,有的违建你不拆,是什么意思,看人下菜碟?八征收,拆迁,补偿法三十条规定,市,县人民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97条。九我强烈要求赔偿动迁款及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