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律师 26-04-30 09:10
微博认证: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官司胜诉却没能执行到一分钱!企业因此拒付律所胜诉金额5% 风险代理费,法院判决太现实

合同法务析站

现实中很多企业都有一个误区:

风险代理律师费,只有拿到回款才需要付钱。

案子赢了、判决下了,但对方没钱、执行终本、一分回款没有,就觉得律师活儿没干完,拒绝支付高额风险代理费。

但最近重庆五中院审结的这起百万级建工+律师代理合同纠纷案,直接戳破了无数企业的侥幸心理,判决结果直击痛点,所有老板、法务、企业负责人一定要认真看完!

一、从全盘败诉,到锁定507万债权

事情还要从一桩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说起。

重庆某工程公司早年因项目垫付大量工程款,起诉项目实际施工人及合伙人,要求多方连带返还超付成本。

然而一审判决直接当头一棒:

全案驳回,所有诉讼请求全部败诉,数百万欠款彻底悬空。

无计可施之下,该工程公司更换律师团队,与成都某律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协议》,采用基础代理费+双重风险代理的合作模式:

1. 先行支付固定基础律师费1万元;

2. 案件胜诉确权后,按胜诉金额5% 支付第一笔风险代理费;

3. 后续实际收回案款,再按回款金额10% 计提第二笔风险代理费。

条款白纸黑字,权责划分清晰。

接受委托后,律所全程接手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一审、二次上诉、强制执行全流程案件工作。

面对案情复杂、证据杂乱、法律关系交叉的建工类疑难案件,律师团队梳理证据、申请司法鉴定、开具调查令、出庭辩论,穷尽一切法律手段维权。

历经两年多漫长诉讼,案件迎来终极反转:

终审生效判决最终判令:相关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退还工程公司工程款5071923.74元。

从一审全盘败诉,到二审成功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再到终审锁定507万明确债权,律所的代理成果肉眼可见。

二、企业以“没拿到钱”为由,拒付25万律师费

本以为胜诉落定,双方按合同履行即可,可关键矛盾就此爆发。

判决生效后,工程公司迟迟不兑现胜诉阶段的风险代理费。

理由看似十分合理,也是绝大多数企业的通用说辞:

1. 委托初衷是要求三名项目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彻底填平项目亏损,但法院未支持该诉求,委托目的完全落空;

2. 判决写明“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属于附条件判决,对方继承人当庭辩称无任何遗产,507万根本不是确定债权;

3. 后续强制执行终本,法院查控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一分钱没回款,诉讼完全失败,不该支付任何风险律师费。

按照合同5%的约定计算,该案胜诉阶段律师费高达:253596.19元

为了省下这25万余元费用,工程公司直接拒绝付款,无奈之下,律所只能起诉维权,要求解除代理合同、支付拖欠律师费及逾期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结果为“一、撤销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22)川1826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二、由李某蓉、李某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李某才遗产范围内退还重庆某工程公司工程款5071923.74元……”,具有可执行内容,相较于某律所代理该案前的法院判决结果“驳回某工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而言, 应当认定为案涉协议书中约定的“胜诉”。

其次,案涉代理协议书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徐荣兰及团队律师代理其诉李某才继承人、王某军、左某平、丁某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可见某工程公司明知也确认以李某才继承人为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告之一的,而 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必须以李某才继承人之外的其他被告承担责任才为“胜诉”, 本案中某工程公司抗辩只有李某才继承人承担责任并非案涉代理协议约定的“胜诉”,无合同依据。

再次,案涉代理协议关于代理费的约定分为三部分,一部分为基础代理费10000元,某工程公司已支付,第二部分为按“胜诉”金额计算的代理费,第三部分为按“执行收回款项”计算的代理费,即双方签署案涉代理协议时应当预见到“即使该案判决结果如某工程公司主张的所有被告均应承担责任为“胜诉”的情况下,也存在执行程序中未实际收回款项的情形”,该情形下某律所也只应收取基础代理费及按“胜诉”金额计算的代理费,故某工程公司以其申请执行后法院因暂未查明李某才继承人有继承遗产的情形为由终结执行为由来否定该案符合案涉代理协议中约定的“胜诉”条件,不符合双方订立案涉代理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

最后,本案中某律所代理某工程公司案件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常来说该类案件事实繁杂、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周期较长,代理工作工作量相对较大,事实上,某律所代理该案二审、发回重审、二审、申请执行,耗时两年有余,某律所主张某工程公司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代理费,符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 案涉代理协议约定“甲方应按约支付乙方代理费用,否则乙方有权暂停代理工作或解除代理协议并追收本协议约定的全部未付款项”,某律所以某工程公司未按时支付代理费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协议书》,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某律所与某工程公司2022年5月25日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协议书》于某工程公司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之日解除 ,某工程公司向某律所支付代理费5071923.74元*5%=253596元。关于某律所主张的利息损失,因某律所未举证证明某工程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前3日即已明确知晓裁判结果,故一审法院酌定某工程公司支付某律所自其开具金额为253596元的代理费发票之日起至付清时止,以253596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

一审判决:

一、重庆某工程公司与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5月25日签订的《民事委托代理协议书》解除;

二、重庆某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上海某律所支付代理费253596元,并支付以253596元为基数,从开具代理费发票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计算的利息;

企业不服,随即上诉至重庆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

1、某律所的代理活动,未全面实现委托人(某工程公司)最初的委托初衷和目的。在双方委托中,某工程公司的要求不仅是追究李某才继承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李某才合伙人王某军、左某平、丁某辉三人的连带责任,否则将影响最终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而事实上,某律所代理活动中,最终的生效法律文书并没有确认王某军、左某平、丁某辉三人的连带责任,致使该项目亏损至今没有填补的来源。因李某才继承人现无可执行财产,实际上某工程公司的诉求并没有因某律所代理活动得到实现,整个诉讼目前至今无任何收益,因此,某律所的代理活动,并没有实现双方约定的代理目的。

2、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并未成就,某工程公司无义务向某律所支付风险代理费,本案某律所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

三、终审判决:打赢官司,就必须付这笔钱!

重庆五中院二审审理后,直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用权威判决明确了3大法律底线,直接纠正企业普遍认知误区。

1、胜诉确权和执行回款,是完全独立的两个付款条件

案涉代理协议明确约定了两段式风险收费:

判决胜诉、债权确认完成,触发5%代理费支付义务;

后续款项实际到账,再另行支付10%回款提成。

两份义务互不捆绑、互不抵消。

律师的核心工作是通过司法程序帮你打赢官司、锁定合法债权,而不是无限兜底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执行能不能拿到钱,是债务人财产能力、商业经营风险,不是律师的代理责任。

2、“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债权无效、金额不确定

很多企业误以为:只要判决加了“在XX范围内承担责任”,就是附条件、不确定的空头判决。

但法院明确:

该表述是继承纠纷、债务承担的法定标准化裁判表述,只是限定责任人的承担上限,不改变债权金额的确定性、合法性、强制力。

507万余元的应退工程款,是生效判决确认的固定、合法债权,妥妥的合同约定“胜诉金额”。

3、未全部被告担责,不能成为拒付律师费的借口

企业主张,没追到三名合伙人连带责任,就是代理失败。

但法院关键认定:

委托合同中,从未约定“全部被告连带担责”作为胜诉标准或付款前提。

法院基于合同相对性、不同法律关系划分,未支持部分被告责任,是正常诉讼裁判风险,律师已全力主张、穷尽代理手段,不能把败诉的诉讼风险,全部转嫁由律师承担。

最终,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一、二审全部诉讼费,均由败诉的工程公司承担。

四、 从这起重庆五中院最新终审判决,我们从中获得的启示:

1. 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务必看清收费节点

只要合同明确约定“胜诉付费+回款付费”双条款,哪怕后续执行无财产、案件终本、长期拿不到钱,确权阶段的律师费一分少不了。

2. 不要口头理想化约定委托目的

所有个性化诉求、特殊胜诉要求、需多人连带担责等条件,必须白纸黑字写入合同。

口头承诺、主观期待,在法律上完全无效。

3. 诉讼风险≠服务瑕疵

法院判决结果受法律规定、证据完整度、裁判尺度多重影响,律师只能尽职尽责代理,无法保证所有诉求100%支持。

以“诉求没全部满足”拒付律师费,法律上根本站不住脚。

4. 恶意拖欠律师费,代价远比想象中大

不仅要全额付费,还要承担逾期利息、案件诉讼费,企业还会留下失信诉讼记录,得不偿失。

五、总结

打官司,从来不是简单的“拿到钱才算赢”。

某律所已对案涉案件完成二审、发回重审、重审二审等工作,且生效判决已经判令“一、撤销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22)川1826民初1218号民事判决;二、由李某蓉、李某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李某才遗产范围内退还重庆某工程公司工程款5071923.74元……”,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案件胜诉的条件。

契约精神是商业合作的底线,白纸黑字的合同,不能因为结果达不到自我预期就随意撕毁。

对于企业而言,合理正视律师服务价值、敬畏合同条款,才是长久经营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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