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法李振武 26-04-30 11:54
微博认证: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遇到硬茬了,我看这显然是有备而来。

昨天先发的纸质物料,今天直接亮出了谈判视频。#吴宣仪母亲与乐华谈判视频首曝光#

不管谁是谁非,也不论“微博升堂”这种方式是否妥当,如果不是逼不得已,谁愿意这样呢。

但看完这段视频,结合乐华昨天的声明,我有一个问题:十年没看过合同,到底谁在说谎?

以及,#我想到一个法律问题# ,艺人要看自己的商业合同,必须有合同依据吗?

我很理解视频里那位乐华的法务小姐姐。

(真心呼吁大家别网暴她,换做是我,我也会这么说。)

她反复暗示“经纪公司全权代签是常规操作”。

这话,我觉得对,但也不全对。

在娱乐圈,大的框架经纪合约(比如那张一签十年的“卖身契”)确实由公司主导,但这绝不等于在具体项目上艺人完全无权过问。

有个行规先普及下:

每一个影视剧、每一支广告,经纪公司一般需要拿到艺人本人亲笔签署的“同意函”或“授权书”。

但公司往往只给艺人看“同意函”,却绝不给看“商业合同”。具体报价多少?分成几何?

艺人最后往往只拿到一张结算单,上面写着“你应该拿这么多”。

反正,一切都是经纪公司说了算。

吴宣仪母亲这次把这层窗户纸捅破了。

我觉得,不给看,是行规,但这真的合法吗?存在就一定合理吗?

经纪合约有一层关系是“委托与代理”,而在合同履行中,我认为《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底线。

虽然主合同里可能没明文写“必须把每一份合同给艺人审阅”,但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我认为,知情权是艺人最核心的权利。

首先,涉及人身义务的内容,艺人必须清楚自己要干什么、有什么风险,不能稀里糊涂就被“卖”了。

其次涉及财产利益的内容, 经纪公司若长期隐瞒真实收入、不披露具体条款,我认为也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所以,乐华拿“行规”当挡箭牌,一直说是否有合同依据,我觉得在法律面前站不住脚。

吴宣仪这事儿,虽然闹得难看,但确实把行业那个见不得光的“潜规则”晒到了阳光下。

也希望能够通过这件事促进经纪行业的合规发展吧。

#律师说法#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