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蒙冤的退伍军人 26-05-01 12:25

#法制日报[超话]#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检察官刘建立:在2024年3月办理我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违法批捕,拒绝取保申请。
我无任何前科,系办案单位电话通知,主动到场配合调查,说明为多年好友代收货款性质,刘建立做有罪推定及以"可能串供"为由强行批捕,但当时无任何证据证明我涉案或存在串供风险。后在我为其代收货款的朋友刘政经办案单位电话通知到案了以后,我辩护人提出对我取保申请时,遭刘建立无理拒绝
二、篡改法律文书。
我的实际刑拘日期为2024年3月8日,刘建立在起诉书上篡改为2024年3月15日;实际逮捕日期为2024年3月22日,刘建立隐瞒羁押日期39日,将起诉书上逮捕日期簒改为2024年4月30日(起诉书、逮捕证、判决书时间比对可证)。
三、胁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剥夺辩护权。
公诉人刘建立在我关押3个月左右时,第一次来成都市看守所要求我签《认罪认罚具结书》,给我量刑11个月被我拒绝,在我关押6个月2天,也是距第一次开庭前4天(总共开庭4次,6张传票)明知我有辩护人,在我辩护人不在场时指定值班律师到场,第二次来胁迫我:"签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诉7个月,不签起诉23个月,现在的新刑法规定,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都不会留下案底"。胁迫诱骗我在被关押6个月2天时签下对我量刑7个月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刘建立叫我在开庭的时候不要乱说话,在2024年9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第1次(总4次)庭审时,我当庭叙述了被公诉人刘建立胁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经过,(2024年9月14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查证我当庭叙述经过)。
四、审判阶段违法补充取证。
刘建立做有罪推定,将我强行批捕,在我被关押6个月(2024年3月8日始),案件于2024年8月14日移送法院近一个月后,刘建立于2024年9月9日(开庭前5天),指使办案单位再次扣押办案单位已退还于我的手机,从中掐头去尾、片面性拼凑取证(手机扣押笔录时间、办案单位电话通知录音可证)。
五、故意隐匿无罪证据。
我受多年好友刘政所托,帮其代收货款的3张银行卡,有2张(尾数3012、7277)是我工作单位代为办理多年,用于每月接收工资的工资卡,另1张(尾数6018)是办卡十多年,内存几年前所存余额20几万的银行卡(银行卡内流水记录可证),公诉人刘建立故意隐匿这一事实,在将我关押 5个月后,于2024年8月14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强行推断我用此类卡"故意明知"去收转涉诈款68000佘元,总流水14万余元的提现手续费共计500余元认定为我获利款,胁迫我签下《认罪认罚具结书》,强行起诉我7个月有期徒刑。
六、随意拔高"故意明知"的认定标准。
我在办案单位曾经自述,在抖音刷到过洗钱方面内容,刘建立就据此认定"曾经还接受了反诈宣传"。如刷抖音都能认定为"接受反诈宣传",那全民皆"接受过反诈宣传"。
七、篡改讯问笔录核心内容,伪造转帐时间。
办案单位两次讯问"为何帮刘政代收钱",我均如实回答:"刘政说因一些不懂规矩客户报警致银行卡被暂时封控,需临时代收,且已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之前的封控说明情况后曾获解冻"。刘建立指使办案人员将第二次同样所问我所答笔录篡改为"刘政卡被冻结了",以此推定我"明知资金非法",此份我未签名的笔录,公诉人刘建立做为证据,在2024年9月14日第一次(总共4次)庭审时当庭宣读(当日庭审录音录像可查证)。
因银行卡限了额,实际仅一、俩笔转帐在第二天凌晨转出,刘建立虚构"21日后均为凌晨5.6时转帐",制造异常交易假象(微信、支付宝转帐流水记录可证)。
八、伪造"试卡主体"。
实际事实为:刘政曾向我转帐1元测试我银行卡能否收款,我当即全额退回,公诉人刘建立蓄意篡改事实,将"刘政试卡",歪曲为"黄波试卡",虚构我"主动测试帐户"的行为,捏造主观犯罪故意。
九、杭拒敷衍中央巡视组转办事项。
2025年5月,我就刘建立一系列违法行为向中央第十二巡视组反映,巡视组之后转办到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我共举报六项内容,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歪曲事实,断章取义回复"共三条",而对于我举报刘建立篡改法律文书,将我关押了半年进入审判阶段一个月后,才又再次扣押办案单位已退还于我的手机,从中片面性、拼凑取证,胁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问题只字未提(原举报材料、青羊区检察院回复告知书复印件可证)。
十、其它违法行为。
1、 川成青检[2024]512号起诉书隐匿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存在(载明为1份),却在2024年1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共四次)庭审中,突然"撤销对二人"的认罪认罚,且不说明理由;
2、操纵诉讼程序,致使一审6张传票4次开庭,审限超8个月,严重浪费司法资源。
在我控告近一年后于2025年7月,成都市青羊区检察院一位自称姓马的检察官给我来电话告知我,隐瞒超期羁押39日之后篡改法律文书为:"那不过就是笔误而已",刑事案件的法律文书逮捕日期,刑拘日期可以笔误?一次笔误两次笔误?是不是死缓都可以笔误为死刑,1年也可以可以笔误为10年?说胁迫我签认罪认罚具结书,问我有没有录音录像?你们难道没有现场录音录像?我在看守所哪里去拿录音录像?(保存有完整通话录音),还叫我去检察院再当面给我解释,电话如此解释还有必要当面解释?我要的也不是解释,是我对刘建立控告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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