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连勇法官滥用“涉外”程序、恶意拖延审限的举报在(2021)京0491民初39630号案件庭审中(见庭审笔录第X页),原告代理人当庭明确承认其持有“有权机关发放的北京市居住证”,并以此证明其在北京有经常居住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在北京有经常居住地,本案应适用国内普通程序审理,送达简单快捷。然而,审判长张连勇无视原告持有居住证、就在北京的事实,强行将本案定性为“涉外/涉台”案件。张连勇法官利用“涉外”程序繁琐、无审限限制的特点,对本应在6个月内审结的案件拖延长达4年半之久。这种明明有明确送达地址却故意适用涉外程序的行为,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和司法拖延,严重损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