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莓大棚徐律
26-05-04 16:51 微博认证:律师 教育博主

补充责任的五种主要类型

1️⃣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教育机构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201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第三人造成的,若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3️⃣一般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87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这是最典型的补充责任

4️⃣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3、14条):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5️⃣企业开办者或投资人的责任:当企业实际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时,开办者或投资人在差额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