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发微博涉及到一个缠脚的历史现象,没想到炸出一大堆奇奇怪怪的生物。我真的没想到某些群体为了奇奇怪怪的目的,竟然会如此颠倒黑白。无怪乎这类群体和伪史派经常有高度重叠性,一样地罔顾事实,一样地信口胡编,一样地欺骗人民,一样地愚弄群众。
所有的史料,无论是正史还是野史,都指向同一个事实:满清统治者不喜欢缠足,并曾经明文下令禁止缠足,违者治罪(后来对汉人女子适当放宽,但是对旗人女子仍然禁止)。
注意:我不评价该政策好还是坏,更不评价满清统治者是好是坏,只讨论该政策是否存在。
就这种基本事实,你们都要否认吗?你们知不知道有多少历史资料在佐证这个基本事实啊?而否认该事实的“证据”(除了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抛给”你们的网络垃圾信息以外),根本不存在啊。
我真的想不通,为了你们奇奇怪怪的立场,你们为什么连近似于“太阳从东方升起”这种可信度的事实都要否认?
请不要再现身说法给“中国人缺乏逻辑思维和科学精神”这种谬论递刀子了。
附相关史料
(崇德三年秋七月)丁丑,谕礼部曰:“凡有不遵定制变乱法纪者,王、贝勒、贝子议罚,官系三日,民枷责乃释之。出入坐起违式,及官阶名号已定而仍称旧名者,戒饬之。有效他国衣冠、束发裹足者,治重罪。”——《清史稿•太宗本纪》
顺治初年, 孝庄皇太后曾谕: “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 斩。”——《清稗类钞》第一册, 第257页,中华书局1984年版
“若康熙元年以后所生女子违法缠足,其父有官者交吏、兵二部议处;兵民之家,则交付刑部责四十板,流徙;十家长不行稽察,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该管督抚以下文职官员有疏忽失于觉察者,听吏、兵二部议处”——[清]钱泳撰:《履园丛话》卷22《杂记•裹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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