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住着住着臭了,能不能退?
你没有听错,就是住着住着臭了,通过物业找到开发商上门维修才发现,之所以房子散发恶臭,是下水管整个破裂了,而下水管之所以破裂,是因为房子本身裂了,从下到上,从里到外。
这个时候从业主入住开始算,已经过去了5年。
5年说长不长,因为相对于一个房子而言,他的主体结构设计要保证50年,5年也就是1/10的时间。
说短也不短,因为大部分业主已经装修入住多年,算算时间如果是婚房入住现在孩子都快上小学了。
一开始大家都认为是小问题,直到楼下一家因为家里太臭只能搬出去住才开始重视,等房子裂开的消息让大伙知道之后,这批业主只能求开发商退房,开发商毫不犹豫的拒绝了,以至于最后还是打了官司。
这一年是2018年。
业主起诉,是为了分摊律师费、鉴定费,而开发商来了意想不到的一招:拖。
怎么拖?开发商的律师想了办法,提管辖权异议。
开发商在写给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的上诉状中是这么说的:本案并非普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而是涉及人数较多,直接关系到民生问題,在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该由中院管辖。
这个做法把法院都整烦了,法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没有重大影响。
程序终于回到一审,司法鉴定机构对涉案楼栋两个单元进行了鉴定,得出了整体Csu的结论。
按照鉴定报告的记载,这个房子不光裂了,还歪了,地基基础处于不稳定状态,且上部主体倾斜超出鉴定标准限制要求。
开发商不服气,提了反诉,反诉请求是维修。
开发商的观点有两个:其一,主体结构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Csu不等于不合格,其二,鉴定报告里解释了房子歪了之后如何纠偏,所以开发商认为既然能修所以就应该修,而不是退。
法院是这么说的:
鉴定报告建议对涉案房屋进行基础加固、顶升纠偏,其建议属于技术措施,相关部门要求进行加固则属于监督措施,不是法律适用,且技术措施复杂,存在一定风险,是否成功尚不可知。
《解释》第十条也未规定优先适用修复措施。对安全性不符合标准的房屋进行加固、修复属于开发商应尽的义务,但接不接受加固、修复后的房屋则属于购房者的权利,而非义务,故被告关于只能先进行加固修复的辩解及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原告要求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商品房购销合同解除,涉案房屋归还反诉原告后,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既无实际意义,也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被告的反诉请求应予驳回。
这段判词写的极好,判决事项也极富正义感,
其一,要解除合同。
其二,要退还购房款。
其三,要赔偿装修损失。
其四,要赔偿房价上涨的损失。
其五,要赔偿登记费、契税、测绘费。
其六,要赔偿从买房交钱到退钱每年的贷款利息。
这里重点说说第四个判决。
法院下达判决的时间是2021年,距离业主发现质量问题已经过去了整整3年。
在房价上涨的年代,购房人买到房屋质量严重的房子,退房的诉求其实更说明问题,因为仅仅按照原价退款,其实不足以弥补购房人的损失,但是购房人依然要冒险起诉,理由很简单,一个质量严重不合格的房子,就算修好了,对购房人来说这个痛苦和焦虑也是再所难免的。
所以法律才赋予购房人选择维修还是退房的权利,也正如本案法院的论述。
那么在房价上涨的时候,买的时候50万,退的时候80万了怎么办?法院就得判开发商补这个30万。
这个案子涉及到两个单元一栋楼整体都歪了,确实开发商说这是个有影响力的大案子,也不全是毛病——这么多业主求爷爷告奶奶的解决不了,才走上法庭,如果开发商按照法院要求直接退房,那倒不是大案子了。
因为家家都要退房,都要赔偿,开发商确实损失不小,不过具体到这个案子,并没有因为担心开发商由此破产,法院就不判了,而是要求开发商对这栋楼家家户户,都不光要退房,要赔偿几年贷款利息,要赔偿几十万装修损失,还要每家赔偿几十万房价上涨的损失,而这样的判决,才是法院的本意。
这样的案子最可惜的地方就是,他其实并没有像法院、政府的一部分人担心的那样,由此形成了某种伟力,导致房地产行业从此走向衰退,而实际上他也没有足够的影响力,能够让后面的开发商更加重视房屋质量。
就如同屏幕前的你我一样,会觉得很惊奇,怎么还有这么好的法官,怎么还有这么公平的判决?当大家认为这种判决结果属于不正常的时候,也就意味着开发商根本没有把房子盖好的压力。
既然在大家眼里他们这么难输,那为什么他有钱不赚,你们说是不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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