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延明使用微博账号“马延明”(UID:1589147860)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饶谨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持续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如被告马延明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原告饶谨申请,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马延明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延明赔偿原告饶谨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元,律师费6000元,取证费用1000元,共计12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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