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次致河北省委巡视组关于唐山市古冶区纪委书记刘攀涉嫌滥用职权的公开实名举报信
尊敬的河北省委驻省纪委监委第六巡视组:
被举报人:
刘攀
单位及职务:唐山市古冶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举报事项:
实名举报唐山市古冶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攀,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滥用职权、违法履职,对本人违法采取并延长留置措施,实施非法搜查,给本人造成巨大损害。
事实与理由:
本人现就古冶区监委违法对本人采取留置措施,以及被举报人刘攀作为该区监察工作主要负责人、案件调查负责人,对此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滥用职权行为,进行实名举报。
一、违法启动并超期延长留置,程序与实体双重违法
1. 违法留置,缺乏事实依据
2024年10月17日,古冶区监委在未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报批的情况下,仅凭猜测,没有证据对本人强制采取留置措施,直至2025年4月14日才解除,非法限制本人人身自由长达5个月28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留置对象仅限于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的被调查人及相关涉案人员。本人作为普通群众,完全不符合留置的法定适用对象,古冶区监委此举纯属滥用职权,本质是非法拘禁。
2. 违法延长,恶意超期羁押
在初始3个月的留置期限到期后,古冶区监委在无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支撑下,违法将留置期限延长至近6个月。此举严重违反《监察法》关于留置期限的规定,是典型的“滥用职权整人”行为。
二、违法实施搜查,严重侵犯公民权利
在采取措施前,古冶区监委相关人员对本人住所进行了非法搜查。该行为未经合法程序批准,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和财产权,是滥用职权的又一恶劣表现。
三、违法履职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在整个留置期间,古冶区监委未能对本人作出任何职务违法的认定,但其一系列违法措施已对本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包括:
1. 人身自由与精神损害:近6个月的非法羁押,给本人带来了巨大的人身自由损失和精神创伤。
2. 经济损失:因被留置,本人无法正常工作与经营,导致公司业务停滞,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
3. 健康损害:长期的非法羁押和精神压力,对本人身体健康造成了极大影响。
四、被举报人刘攀应负直接领导责任和具体责任
古冶区监委的上述行为,是在被举报人刘攀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构成滥用职权:
1. 滥用职权,失职失责:明知本人不符合留置对象条件,仍凭空想象并亲手启动留置程序。
2. 滥用职权,非法搜查:批准或放任对本人住所的非法搜查行为。
3. 滥用职权,恶意整人:在缺乏依据的情况下,违法批准延长留置期限,对本人进行超期羁押。
诉求:
1. 恳请河北省纪委监委立即对刘攀立案调查,查清其违法留置、违法搜查、超期羁押的违法事实,依法追究其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2. 责令古冶区监委就其违法违纪行为向本人及家人书面道歉,并采取有效措施为本人消除负面影响。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要求古冶区监委赔偿本人全部经济损失。
本人承诺,以上举报内容均属实,并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河北省委驻省纪委监委第六巡视组
举报人:顾云飞
地址:唐山市乐亭县麻坨村
电话:17731509999
日期:2026年5月7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国长安网 @清廉河北 @河北省纪委监委 @河北省委政法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中国长安网@中央第三巡视组 @河北长安网 @河北省委第六巡视组 @中国长安网、@新华社 @亚洲周刊 @中外新闻网 @新黄河 @大象新闻 @澎湃新闻 @南方周末 @极目新闻 @红星新闻 @新京报 @南方都市报 @中国报业 @华商报
发布于 山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