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伏在德国群组迷奸案群组的那些败类如何惩治?阿进律师说:“单纯知情不报,原则上不构成共同犯罪,但下列行为一旦发生,定性立刻改变:
1、留言鼓励、点赞起哄→精神帮助犯
2、下载并转发犯罪影像→传播淫秽物品罪
3、提供受害者信息、出资、出力→共谋或帮助犯
4、明知用于犯罪仍提供网络/技术支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条之二)”
我补充一点:发生在德国或者其他国家的,我们国家能独立定罪吗?答案是肯定的,根据刑法第七条属人管辖权,犯罪分子或被害人只要有一个是华人,我们都可以定罪。
来源:阿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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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四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