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推广进入全面专业化时代
——《医药代表管理办法》深度解读
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健委等发布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要从202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我们看到了很多媒体和专家的解读,悲观者居多。而我的解读,却是看到了其中的巨大机遇。可以说,如果你按照国家政策的趋势顺势而为,一个全面专业化推广时代与巨大市场将与你有关。
去掉“试行”两个字后的《医药代表管理办法》,其内容特点可以用“一三五七九”来总结:
一:一个责任主体。那就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其对自己持有的产品负总责,是穿透无论直营队伍各层级,还是代理商各关系最后的总责任人。这意味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能以销售人员或者代理商的“个人行为”而免责,要一以贯之的承担药品的全链条责任。
三:三个主体和行为的法律地位确定。
(一)医药代表。《办法》第八条:根据药品特点和临床需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应当聘用或者授权医药代表。那些自身符合专业条件,经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培训合格,在法定平台上注册的医药代表,就成为社会行业中光明正大的一个职业——医药代表。与医院中的医生和患者一样,成为其中做疾病诊疗中药品专业推广的一员。
(二)药品学术推广活动。《办法》第二十一条:医药代表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主要内容为: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传递药品相关信息;与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沟通,协助合理使用药品;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药品不良反应及临床需求等信息。这意味着,医药代表的药品学术推广活动,包括一对一拜访医生,开展科室会等传递药品相关信息的行为;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科研合作,进行病例总结等行为,都属于合法合规的药品学术推广活动。医药代表只要不违反后面第二十四条的“九不准”,就可以光明正大的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三)专业组织。《办法》第十二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的专业组织不得有下列行为:聘用不符合条件的、存在商业贿赂记录的医药代表;指使、纵容医药代表进行商业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指使、纵容医药代表违规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办法》第二十八条及以后针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所有规定,都加上了“及其委托的专业组织”,这表明:专业型的合同推广组织(CSO)、患者服务组织(PSO)等专业组织,和医药代表一样,获得了法规的地位认同,同时它们也必须承担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一样的责任。
五:对卫生医疗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五个行为约束。医药代表到了中西医院和疾控中心等地开展工作,医院和医生等要遵守什么样的规定,《办法》第二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未经备案、登记的医药代表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二)违反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者医疗卫生机构的规定,统计药品的使用量;
(三)医疗卫生机构接受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提供的变相利益,或者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四)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以任何名义、形式接受医药代表给予的回扣及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参加医药代表安排或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也就是说,只要是经过备案和在医院登记的医药代表开展的合规的药品学术推广活动,卫生医疗机构和医生等工作人员,是可以光明正大的参与的。
七:七个部委办局分工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七个部门分工管理各自部委办局负责的事宜,在《办法》第七条有明确的分工: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医药代表备案制度,组织建设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加强医药代表备案和信息管理。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以及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管理,查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指导中医医疗机构和其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以及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管理,指导和协调查处中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负责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待医药代表以及医药代表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管理,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处工作人员收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打击药品购销和医疗服务中公安机关管辖的商业贿赂、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查处药品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涉及医疗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实施信用评级和分级处置。
九:医药代表工作的“九不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医药代表应当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的药品类别、治疗领域和区域范围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备案、登记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二)未经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开展药品学术推广活动;
(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四)参与统计或者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等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
(五)以附加销售药品金额、数量等条件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以捐赠、资助、赞助名义变相输送利益,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六)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者给予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七)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等信息,以及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使用药品的其他行为;
(八)非法收集、使用和传播患者信息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内部信息;
(九)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授权之外药品的学术推广活动。
而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委托的专业组织的规定不允许行为,主要集中在:不聘用不符合条件或者有违规记录医药代表,不指使纵容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分配销售任务给医药代表及其他。这里面,不分配销售任务给医药代表,是各家工业企业热议的话题,如何解决合规推广与企业提升销量的矛盾,还需要工业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战略抉择。
以上,就是对《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的全面解读。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落后的腐朽的思想与行为必将被时代所抛弃。无论工业药企还是医疗机构,无论医药代表还是医生,都会在此政策的到来前认清方向,调整思路,为医药推广进入全面专业化的时代做好自身的准备!#医药代表##医药##医药营销#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