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共债需满足“共签共债、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任一条件。本案债务因用于共同经营,即便黎女士未签字或不知情,仍被认定共债。
#女子离婚多年被判共还前夫百万欠债#
此案警示公众:法律穿透形式审查实质,任何试图借离婚逃债的行为均难逃司法规制。
贵阳黎女士离婚三年后被判共同偿还前夫百万投资欠款,引发公众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关注。
2017年黎女士前夫赵某与张某投资失败欠债75万元本金及45万元利润,黎女士称对投资协议不知情、未参与。2020年两人离婚时,几乎“净身出户”。
2023年债权人张某首次起诉仅追责赵某,但执行中发现赵某无财产可还,遂二次起诉主张撤销离婚财产条款并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债。
二审法院改判黎女士共同担责,理由债务发生于婚姻存续期,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离婚协议涉嫌逃避债务。
黎女士可依法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内申请再审,重点围绕“债务是否实际用于共同经营”举证。http://t.cn/AXiLJc3I #流量飙升##全网热点共创计划##热点解读#
发布于 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