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心法#
【劳动合同解除之“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的司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何理解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形,司法实践中存在难点,需要在实体与程序上明确司法认定标准。@上海二中院 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析~ http://t.cn/AXiq7X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