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撞自家车保险公司拒赔#】同一家公司名下的两辆车在高速上相撞,保险公司以“撞的是自家财产”为由拒绝理赔。这样的理由,法院支持吗?近日,江苏淮安市盱眙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现代快报 记者了解到,2023年1月,颜某驾驶苏NF车辆,在高速上与李某驾驶的苏NX车辆发生碰撞。交警认定颜某负全部责任,造成苏NX车损12900元。苏NX车在平安财险投保了车损险,平安财险先行赔付后,依法向肇事方及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经查,两车登记所有人均为宿迁某公司。颜某系该公司员工,事发时正履行职务。肇事车辆在人保宿迁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人保宿迁公司援引“自有财产免责”条款抗辩:“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所有、管理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其认为两车同属宿迁某公司,属于“自有财产”损失,不予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的交强险制度设计以机动车为基准而非以人为基准。被保险人范围除投保人外,还包括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本案中,两车虽登记在同一公司名下,但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并非投保人,而是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颜某。此时,被保险人系颜某,而非公司。两车的被保险人并非同一人,双方形成了相对独立的肇事方与受损方。在人保宿迁公司无证据证明存在恶意骗保的情形下,机械适用“自有财产免责”条款有悖于投保目的和保险合同填补损失的制度理念。故其作为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理应承担保险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人保宿迁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支付平安财险赔偿款12900元。 http://t.cn/AXifEm1j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