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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514 Team Bunnies【𝙓】更新相关

原告:ADOR
被告:Danielle 闵熙珍 Dani妈妈

首尔中央地方法院 2025가합15907
260514庭审内容记录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不是更换了吗,可以对起诉状进行陈述吗?

原告:虽然可能会对请求原因进行部分变更,但感觉不会有太大的变动。

审判长:对提交的内容进行调查。有位作为独立当事人参加诉讼的人进来了,看来已经根据程序整理好了。关于上次之后进展的内容,请双方陈述立场。

被告:关于辞任的情况,我先说明一下。希望能将其记录在笔录中。

被告:给您。

被告:关于原告在涉及所在地的问题发生4个月后,让诉讼代理人全员辞任并选任了新的代理人,主张从现在开始重新开始,对于这种诉讼行径的立场。我们曾提到,原告从一开始就只针对NewJeans成员中的Danielle进行解约通知并提起诉讼,其目的是为了向其他成员发出警告。通过长期拖延诉讼,让偶像最重要的黄金时期在诉讼中虚度,以此达到其目的。

原告:!@#412

被告:我说的是关于程序进行的问题。您这样插话似乎不太合适。我还没说完呢。

审判长:原告方的发言,上次双方都已经发表过意见了,因为这部分是关于程序的意见,请在那之后再进行反驳即可。

被告:我继续说。正是因为这些原因,为了防止出现不正当的延期,曾(听不清)过。

在上次举行的辩论准备期日中,辩论期日被指定在了下午时段,按照这个日程,我方当时的理解是应当可以终结辩论。原告曾公开声明会在4月30日之前提交举证计划。鉴于原告与NewJeans成员之间的专属合约确认、股东间合约确认诉讼中,相关的关键证据都已经显现,目前并非两个月内无法举证的情况。原告在4月24日突然解雇了所有一直负责相关案件、非常了解情况的现有诉讼代理人,这种行为令人费解,且至今未提交任何资料,反而主张要从头开始审理。原告对自己这种诉讼行径避而不谈,这显然是恶意拖延审理的行为,绝对不能被接受。我们认为应当视作原告放弃举证,且根据《民事诉讼法》,今后提交的诉状应当被驳回。针对原告的这种诉讼行径,必须采取强有力的制裁,不能任由其拖延。

审判庭:其他被告代理人的立场是?

被告:意见一致(世宗 李淑美)。一边拒绝举证一边拒绝代理人,这种行为纯属恶意,旨在使被告们的生活陷入困顿。我们强调,绝对不能容忍这种企图操控程序的尝试。

审判长:(原告的)反驳意见是?

原告:我想请教审判长,这起去年12月立案、且被告方提交准备书状并没过多久的案件,是否真的能被视为“延迟案件”?迅速推进诉讼固然是应有之义,但希望大家能区分清楚,被告方主张的是那种正常的“迅速诉讼”,还是在要求一种“异常的速度”。作为原告,我们也希望尽快落实权利,但我认为以限制原告举证的方式进行审理是有问题的。至今未能提交举证计划是由于现实情况所限,绝无拖延案件的意图。

在已辞任的代理人整理的内容中,我们发现有些部分需要修改,因此正在进行整理,并计划将至今尚未提交但符合原告主张的证据一次性提交。现在被告方之所以要求异常的速度,是针对被告Danielle的演艺活动内容。他们提出的依据非常模糊,且似乎并非现实的合约,我不清楚是否是有心理层面的原因,虽然目前仅停留在那些理由上,但我们从未阻碍过Danielle的演艺活动,对此也没有任何异议。作为原告,如果一边提起解除合约的诉讼,一边又阻止对方的其他活动,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行为,我也很清楚这会产生问题。她可以随时自由地进行演艺活动,与其相对,我方的想法是,希望各方达成共识,不要再主张原告进行了从未有过的“妨碍活动”等行为。

我认为,在这起诉讼(听不清)裁决确定之前,并非不能进行活动,因此不能以此为由限制原告的正当理由。虽然时间不长,但经过对案件的梳理,过去涉及的股东间合约确认案件,其核心点其实是在原告通告解除该股东间合约的4月21日之前,是否存在足以解除合同的理由。而本案的主张,是关于在那之后被告闵熙珍从ADOR辞职,以及在那个临界点发生的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以及其后发生的对第三方债权侵害的追责。4月21日之前是前一个案件的争点,而本案的争点将是那之后的产物,时间点完全不同。因此,我们将提出此前诉讼中未曾涉及的新主张,并对此进行证明。这听起来像是因为不了解与其在其他案件中提出的请求权之间的差异而产生的主张。

原告:考虑到那一点,我们也会尽可能配合快速推进,但还是恳请法官能赋予我们进行必要最低限度举证的权限。

被告:典型的拖时间。

审判长:请稍等。关于起因的时间点不同这一部分,请进行反驳。

被告:被告2进行简要反驳。我们之前代理过闵熙珍进行过原有的诉讼,在场的各位应该也都知道,在12月和1月进行的案件中,原告方 HYBE 在发送解雇闵熙珍的通知及解除股东间契约的通知后,罗列了庞大的事实关系,提交了详尽的准备书状和大量的证据。甚至还提到了证人询问、当事人本人询问当天之前发生的事情并进行了质询。现在主张4月21日以后是新的事实关系所以需要时间,这似乎并不合理。

被告:以Danielle违反专属合约为由开启了本案,并且一直在坚持同样的观点。如果按照原告的主张,那就意味着已经搜集好证据并解除了合约,只需对此作出判断即可。我无法理解为什么还要再去寻找证据并进行审理。我认为关于Danielle的部分现在是可以快速结案的情况。

审判长:意思是请求分开审理吗?

被告:是的。

审判长:对此有什么要说的?

原告:我们也……嗯……呃……关于这些事实,如果先处理Danielle的部分证据事实,之后自然而然地……呃。如果是宣告判决的话,如果宣告有罪判决,我觉得是有可能的。

但是被告代理人提到,在之前的案件中,关于被告Danielle解除通知的事件已经查明了,而原告现在主张的是包括那之后发生的事件在内的被告义务违约以及与被告之间信赖关系的破裂,因此不可能主张的是相同的内容。那部分是需要重新提出主张的部分,而且其中相当一部分内容与23也有关联,所以我不知道分开审理是否有实效。不过,如果持续进行证据调查,觉得对Danielle的部分可以结束了,届时再另行宣判,对此我没有特别异议。

审判长:请稍等。呃,关于分开审理的部分,我们来明确一下请求原因。针对Danielle的请求是追究合同责任吗?

原告:是的。

审判长:然后是对Mo Geum-sun、闵熙珍追究责任。刚才Danielle的代理人提到,既然是因为有解约事由才解除的,证据不是已经掌握了吗?如果在书状中整理好是否将侵权责任和契约责任分开进行,疑虑似乎可以得到化解。就到这里。下次请原告整理立场,看完双方的书状后,再判断将案件剥离单独进行的意义。

被告:完全无视了关于何时提交什么证据的约定。

审判长:这些话一直在重复。

审判长:关于证据搜集,除了本案,其他法院也在进行审理吧。之前也有过诉讼,在那边提交的双方证据都移交到这里了吗?

原告:还没掌握其他诉讼的情况。我认为会有所不同。

审判长:我觉得应该会有共同点。如果可能的话,提交证据后速度会加快。请双方核查一下。

审判长:第二点,Danielle是针对解约责任,(听不清)诉讼中是针对背信,以此为基础提出主张。上次提到过通常关于第三方债权,在法律用语及业界被称为“诱导解约”的术语,通过侵害第三方债权的形式似乎比较片面,国内外的案例或判例,我之前提过,有没有核实过?

被告:这需要原告来举证,法理上的部分我们随时都可以说明。

审判长:关于类似判例,国内和国外的案例应该不少。因为美国的娱乐产业发展历史较长,而且这不仅限于娱乐业,在体育界也早已出现过相关术语。不仅是这里,如果体育界有类似结构的判决案例,甚至如果能和中小企业技术领域挂钩,只要结构相似,原告方都应将其作为支持其主张的“第三人债权侵害”相关证据提交上来。请审查一下。

审判长:关于证人申请,上次说会审查,你们打算涵盖到什么范围?

原告:我们实际上正……呃……在整理非法行为的相关内容,目前认为大概需要一两位证人,但人数可能会增加。如果法庭能给出一个期限,我们届时会全面整理好符合诉讼理由的主张事项,并按条目说明举证计划。不知这样是否可行?证人名单到时候再补充。

审判长:所以具体是谁,还没有确定下来吗?

原告:是的,还没确定。

审判长:其他证据可以陆续补充提交,但证人询问需要提前安排日程。要确定证人人数和大致的询问时长。请务必提前明确。

原告:从被告方的意见书来看,他们只是模糊地主张没有必要传唤证人。在我们还没决定申请哪些证人的情况下,他们这么主张是否合适呢?我认为法庭可以先设定提交期限,随后安排准备期日,审议证据申请,由法庭裁定后再进行,这样或许能更好地综合各方意见。

审判长:阅读原告的起诉状,发现“劝诱、怂恿”这个词出现很多次。通常来说,有劝诱怂恿的人,就有被劝诱的人。这部分内容正涉及证人询问。怎么说呢,你们到底打算将证人范围定在哪里?请提前明确一下。如果证人询问只限于1、2位,流程会很快结束。但如果把阶段性出现的所有人物都涉及进来,人数恐怕会非常多。必须提前确定好。

被告:关于证人申请,这起案件不是和Danielle的案子合并了吗?关于债权侵害等相关的被告2、3,至于损害赔偿和违约金,那都是计算出来的,本来就不一定需要证人询问。

审判长:正是因为这样,才这么问。

被告:(发言听不清)

原告:起诉状中关于被告2、3的部分虽然没有深入探讨,但主张方式(听不清)看来很有可能按那种逻辑发展。所以很难说两者完全剥离。我个人认为,不如先一起提交证人申请,届时如果法庭觉得需要,再将其分开审理和宣判比较好。

审判长:那么,先针对共同的部分制定举证计划吧。

被告:如果要制定举证计划,期限是什么时候?我们最担心的就是对方一直食言,出尔反尔,却没有任何制裁措施就糊弄过去了。我认为应当明确要求原告提交举证计划的期限,若违反则应有相应制裁。关于对Danielle的分离审理,我们已说明会提交意见,请在此基础上,通过庭审尽快安排下一次辩论期日。

审判部:上次说是让联络6月11日。现在显示是11日、18日,因为11日下午法庭有空,要不把下次庭审日期定在这时候?下午2点。大家觉得怎么样?

被告:我们没意见。

原告:那提交期限是……怎么算呢?

被告:都过去两个月、四个月了,离4月30日都已经过去一个半月了。

审判长:即使不是全部内容,把必要的部分先整理出来,或者寻求公司协助处理一下吧。定在6月11日下午2点。

被告:如果能给我们两周左右的时间,因为我们还需要进行反驳,毕竟是反驳立场。到5月底(可以)。

审判长:5月底可以吗?

被告:涉及的相关案件我们会毫无遗漏地提交。

审判长:其他审判部的案件内容也整理好,6月11日就这么定了。另外,之前预定的庭审日期也有效,两个日期都有效。在两个庭审日期内,被告方先就对Danielle的合同责任部分,因为双方看法不同,如果先进行共同点讨论的话,应该能推进得快一些。

原告:考虑到可能会有激烈的辩论,请求将提交期限设为6月5日。

审判长:6月5日?定在6月2日吧。

被告:好的,定在6月2日。

审判长:关于庭审进度还有要补充的吗?

被告:我是Danielle的代理人。关于预备庭审以及诱导解约,这不是法律术语而是行业用语,建议双方都举例说明。被告方代理人认为,这并不是通用术语,也不觉得诱导解约在判例或案例中真实存在。因为不认为本案中存在诱导解约,所以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先行说明何为诱导解约才合乎逻辑。看了原告的立场,明确原告所定义的诱导解约是什么,被告再进行判断并提交意见,这样处理如何?以上是关于程序推进的意见。

审判长:我提到诱导解约,是因为在法律层面,它涉及第三方债权侵害、不正当挖角等概念,即通过违背社会秩序或违法行为将现有人员挖走。这种情况下,存在构成业务过失渎职并受到处罚的可能。即便不构成违反现行法,民事上也存在这种概念,这在娱乐业或体育界通常被统称为诱导解约。
所以……内容上。

审判长:我直接读一下。详情见图2
审判长:我也不是很确定。原告方目前也没有只用诱导解约这个词,也用了渎职或第三方债权侵害的词汇。这一点也请一并考虑。

审判长:今天就到这里?

审判长:下次庭审定在6月11日。其他诉讼。请提交申请,下次庭审在2点。后面的时间我都留出来。如果证人能尽快确定,最好先提出申请。

审判长: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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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机翻

发布于 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