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李济海
26-05-15 04:28

@中国长安网 本中华人民有理由怀疑:本行政处罚所关联的滁州交警涉嫌不“以人民为中心”而“以本部门私利为中心”假借国家名义对抗国家法律逐利式执法。
理由: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条明确了“提高通行效率”是立法宗旨之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了部分道路的限速标准。本行政处罚关联道路之路况优于条例第45条列明道路的路况,因“提高通行效率”而理应稍稍提高限速标准——即,理应稍稍高于70(至少等于70)。但,为什么设定“限速60”?不升反降,涉嫌明目张胆对抗“提高通行效率”之国法。

2、《立法法》第91条明确了规章“应当属于执行”与“没有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权利的规范”。本中华人民认为:“限速60”之设定是“没有依据,减损公民权利”之设定违反了《立法法》第91条“不得减损”之禁令。

3、人之常情:路好车就快。图片中的路况,本中华人民车速75符合常理常识。综合驾驶常识道路实际与国法,本中华人民有理由认定这“限速60”就是为谋部门私利而设置的陷阱。貌似合法的“限速60”与猎人为捕猎而设置的貌似平安和谐的陷阱,两者本质相同。设定这违法违人类常理常识之“限速60”陷阱,这是以“人民币”为中心——中心是“币”(人民手中的币)不是“人民”。

结论:这涉嫌违法的“限速60”,若最后确认违法,那么“限速60”的设定者就是“披着羊皮的狼”式的“披着法律外衣的劫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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