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康010 26-05-20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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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品人的署名电影局有严格要求,有几家出品方就得有相对应的几个出品人,正常情况下出品人应是出品公司的法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不能随意挂无关名人、空壳人员凑数、不得冒用他人身份私自署名。
汪涵作为《监狱来的妈妈》第二出品人,对应的应该是第二出品方,根据该影片发行通知显示第二出品方是北京盛世唐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在企查查并没有看到汪涵在该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作为有严格规定的出品人署名,想署就署想撤销就撤销,把审查当儿戏。上海电影局也是被啪啪打脸。
#汪涵发布声明#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