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科技师范学院教育学院
26-05-20 10:00

#资助政策#
第三章 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机构
1.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各学院成立由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工作小组"),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提名和推荐工作。
2.学校评审委员会。学生处牵头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学生处处长担任,成员有学生处领导班子成员,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科长,各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和学生代表3-5人。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3.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处长兼任,成员包含财务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学生处领导班子成员,校团委书记。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的评审程序:
1.学生申报。各学院根据国家奖学金评审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申请学生应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他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
2.学院评审推荐。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通过听取申请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班主任)的介绍,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等方式,等额提出拟推荐名单。拟推荐名单应经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后,将推荐学生及其主要事迹材料(不超过300字)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无异议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
3。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校级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各学院推荐候选人资格条件和学生主要事迹材料等,审查无异议后,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情况及评审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审议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间报送河北省学生资助事务中心。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科)协助财务处按上级规定的时间,将国家奖学金及时,足额地发放到学生的银行账户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对评审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或举报。班组评议结果公示期间,应向所在学院反映或举报:学院推荐结果公示期间,应向学生处反映或举报;学校审批结果公示期间,应向学生处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或举报。受理反映或举报的部门需公布举报电话,责成专人受理此项工作,原则上,接反映或举报2个工作日内要给予举报人答复,如反映或举报问题属实,要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将对各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和资金发放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各学院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校学字〔2017〕19号)同时废止。

发布于 河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