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喜欢抱怨公司违法加班、996、剥削。我支持这些人起诉、举报、仲裁,平时要注意保存证据(比如,会议录音、领导布置工作的录音、工作电邮、微信截屏、打卡记录、工作记录、同事证词等等)。有不少成功案例。
大家一定要知道,公司安排加班每天超过3小时,每月超过36小时,就是违法。它违法,你不听领导的工作布置去加班,是合法的,公司开除你,你可以拿到赔偿金。当然,你如果害怕影响后续的行业内就业,那就没办法了,说明你只配这个工资、工作时间了。
更安全的办法是:偷偷举报、投诉。把证据收集好,交给自媒体、大V,放上网,同时@劳动局,打给12345。不上网,估计影响小一些。放到网上曝光最好。
光说不干,就是假抱怨。员工们既然不爽,就应该勇敢站出来,不能一边说剥削,一边什么也不敢做。那说明你是M,乐在其中。自己的权益,得自己争取。
当然,目前国内有一个大问题是,劳动法违法处罚太轻、太轻,轻到毫无威胁、威慑。建议上面改改。起码得重罚吧?不重罚,感觉非常不合理。(国内地方普遍重商主义,对企业、企业家都非常宽容,不管是在环保、劳动法、知识产权、食品安全、质监、证券违法等领域,都是罚款太少)
希望大家一起呼吁,大幅提高劳动违法的处罚力度,尤其是大公司。网络大厂、汽车大公司这类公司,罚个几亿、几十亿,都不为过。
1、2025年2月,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接到群众投诉深圳市某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强制员工加班的问题,遂立即展开调查。经查,该公司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期间,违法延长336名劳动者工作时间,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44.23小时。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依法对该公司发出《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公司到期未提交整改资料。在陈述和申辩期,该公司提交了加班协议和整改报告,称已足额支付员工加班工资,申请撤销行政处罚。经复核,该公司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超过3个月,不符合不予处罚的情形。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该公司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并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罚款人民币100800元整。
在这个案子里,
一是有人投诉,纵然有加班工资,仍然违法。————再强调一次,足额给了加班工资仍然违法。
二是超时加班3个月才会处罚。————我感觉应该修法,超时加班一周就应该处罚。哪有等到3个月啊。这个不合理。
三是10万元的罚款太轻了。完全不合理。336人,每人一个月延长工作时间44小时,每人超了8小时,3个月以上,累计起码是8000多小时了。才罚10万元。一小时12块多。在深圳,这个工时收入都没到小时工的水平吧?对企业没什么威慑力。
应该罚款1000-2000万元起(每一小时罚款两三千块才合理)。不罚疼了,没人在意的。
2、2024年10月,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接到举报,反映深圳某物流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无故克扣员工工资、无故罚款以及违法取消夜班补贴的行为,遂立即展开调查。该公司不存在无故克扣员工工资、无故罚款、违法取消夜班补贴等行为,但在调查过程中,查实该公司2024年8—10月存在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涉及劳动者138人,人均月延长工作时间91.22小时。罗湖区人力资源局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警告,并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罚款人民币41400元整。
————这个案子里,举报的事没查到,只查到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为。即,纵然公司给了加班费,只要工作时间超过劳动法要求的上限,仍然可能违法。
劳动法规定,正常工作时长一个月是176小时左右。加班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正常工作+加班,合计不能超过212小时。
超过这个工作小时数,纵然公司给了加班费,也可以举报、投诉。
在这个案子里,罚款更是少得可怜。总共超时加班(91-36=55),3个月138人,合计大约22770多小时,才罚款41400元,一小时才罚款不到2块钱。
这个罚款我只能说低到不可思议。不罚个四五千万元,我都觉得没天理。
3、韦某系广州信某公司工程师,在已连续多次接受公司安排加班到深夜的情况下,2025年3月18日20时44分、3月20日0时45分,信某公司又通过微信工作群要求韦某继续加班处理技术问题,且韦某次日仍需正常上班,韦某以该加班不具备紧迫性和必要性为由予以拒绝。信某公司遂以韦某“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韦某认为解除事由不成立,主张信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遂成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长期加班且在案涉两天内已持续加班至较晚时间,信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要求劳动者继续加班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亦未调整韦某次日出勤时间,故韦某拒绝继续加班不构成不服从工作安排,遂认定信某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判决信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此案劳动局应该主动介入,因为《劳动法》有加班限制: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
在本案之中,纵然是早10点上班、晚10点下班的IT公司常见制度,到晚上0点45分再加班(加班2小时45分了),还要求加班,显然超过3小时了。
这样明显的劳动违法,法院判决后,广州劳动局没有介入,没有进驻调查,没有给予行政处罚,是明显失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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