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儿童非性器官敏感部位的行为应认定为猥亵——许某某猥亵儿童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682刑终76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猥亵儿童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某系某小学三年级数学任课老师,其于2020年下半年至2022年6月,在教室讲台附近,利用分发数学试卷、给学生讲解错题的时机,采用手摸、捏、拍大腿、臀部,搂、摸腰部,摸阴部、背部、锁骨等方式,对沈某某、张某甲、环某某、曹某某、夏某某、储某某、张某乙、蔡某甲、洪某某、张某丙、张某丁、林某(女,时年均九周岁)、高某某(女,时年八周岁)13名被害人实施猥亵共计16次。
案发后,被告人辩称其与被害人之间是师生关系,肢体上的接触是基于常年习惯形成的教育学生做出的不当惩戒动作,主观上无追求性刺激的故意,且大部分肢体接触的并非敏感隐私部位,亦未实施抠摸等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其不构成犯罪。
【案件焦点】
1.许某某隔衣实施的摸、捏、拍大腿、臀部,搂、摸腰部,摸背部、锁骨等间接接触非性器官敏感部位的行为,属于老师对学生不当惩戒的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猥亵犯罪行为;
2.本案量刑时能否适用加重处罚条款。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对被害人有摸阴部、臀部、大腿根部等身体敏感部位的行为,对于站得离其较远的被害人,还通过搂腰、臀部等方式使被害人靠近其,再进一步实施猥亵行为,可见其主观上有追求性刺激的故意,基于该犯意下摸腰部、背部、锁骨的行为均应评价为猥亵行为。
结合多名女童被猥亵后从讲台回到座位哭泣并传递书写对许某某作出猥亵行为负面评价的纸条,多名被害女童的家长向公安机关反映在案发前听孩子诉说被数学老师拍屁股、不肯穿裙子上学等异常情况,综合考虑本案中许某某利用教师这一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身份,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于教室这一公共场所当众且多次地针对多人进行猥亵,造成涉案女童性厌恶与性羞耻的损害结果,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宜以猥亵儿童罪论处,并适用“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这一加重处罚情节,提档量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一、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二、禁止被告人许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三、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暂存于江苏省如皋市公安局),由该局发还被告人许某某。
一审宣判后,许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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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