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修车店主主干道撒三角钉被刑拘##昆明一主干道现三角钉致多车破胎#
法考题的现实版本。
昆明修车店主为增加补胎生意,多次在主干道夜间抛撒"铁蒺藜"致多车轮胎破损,目前已被刑拘。此类行为在性质上超越了一般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其危害的对象不是特定车辆的轮胎,而是公共道路上的不特定交通安全。该路段车流量大,车辆一旦爆胎极易失控侧翻,前方即为主干道入口,安全隐患极为突出,已经构成对公共安全的直接威胁。
从罪名定性看,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已趋于统一。2005年河南安阳同类案件中,被告人在107国道放置带钉三角铁致一辆货车倾倒,法院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量刑。广西莫某鹏多次在进出城路段抛撒三角钉,致27辆车被扎、一辆侧翻,法院认定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河南鹤壁两被告人为谋取补胎收入在高速公路上撒钉47公里,同样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主犯获刑两年零三个月。
本案中,两名嫌疑人多次实施抛撒行为,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直接故意,客观上已将不特定公众置于高度危险之下。值得肯定的是,公安机关接案后迅速立案、当日即抓获嫌疑人,彰显了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此案也再次警示:为一己私利将公共道路变成"生意陷阱",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以案说法#
发布于 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