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度时评#:青海一公职人员,冒用专案组副组长名义私信辱骂女子!#法律不能对私信里的恶毒视而不见#】“慰安妇”,一个刺痛整个民族记忆的词,被一位监察委工作人员,在私信里反复使用。他不是普通网民,他的落款是:专案组副组长。
事件的起因不复杂。据新黄河报道,青海女子龙某,因弟弟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在网上发声。去年4月,刚察县监察委工作人员宋某祺,在直播期间冒用专案组副组长麻某华的名义,给龙某发了多条辱骂私信。咒骂龙家人“坟头长草”,用“慰安妇”进行人身攻击,更恶劣的是,他扬言要“收拾”仍在看守所羁押的当事人,也就是龙某的弟弟。
监察机关,本是监督权力、匡扶正义的利器。可宋某祺知道龙某林正在被羁押,知道案件进展,知道专案组副组长的名字。这些信息,老百姓拿不到。他用这些信息伪装自己、威胁他人,本质上是在把公权力当成私人武器。这不是私德有亏,是公器私用。
冒名,从来不只是名字的盗用,更是威信的窃取。宋某祺为何如此“顺手”就盗用了领导的名义?照这个逻辑,他会不会在其他场合继续假借上级名义去欺压群众?
当然,我们也客观看待,龙女士在网上公开质疑办案工作,确实激化了矛盾,这一点法院的认定并无问题。可一方有过错,绝不代表另一方就能突破道德和职业底线。普通人发生口角尚且要遵守公序良俗,公职人员身处特殊岗位,一言一行都连着公权力的形象,更应谨言慎行。有争议可以依规沟通、依法处置,用谩骂和威胁回应异议,把工作上的分歧转化成私下的侮辱,这早已不是简单的私人纠纷。
再看事后处理。冒用专案组副组长名义,威胁在押人员人身安全,使用极端词汇辱骂,每一件单拎出来,都足以触发公职人员的纪律红线。可结局是什么?监察委回复:内部按照流程已对该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这样恶劣的行为,如果批评教育就算交代了,那纪律的刚性底线,到底设在哪里?
而一审判决,同样值得追问。法院认定,辱骂发生在私信往来中,具有“私密性”,未影响他人对原告的公正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法条上看,这个结论或许有依据,但从情理上看,极端恶毒的辱骂,无论公开还是私密,对受害者的伤害同样真实存在。伤害从来不分公开还是私密,打在脸上的拳头是伤,捅进心里的刀子就不算吗?
还有一个细节让人后背发凉。宋某祺被警方锁定后,由于“监察委工作人员身份及上方压力”,警方终止了该案。一个经过调查取证锁定的侵权者,因为身份特殊,就获得了事实上的“豁免权”。说好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
目前,龙某已经提起上诉,案件还会继续推进。大家关注这件事,从来不是单纯纠结一场官司的输赢,而是想守住两个底线:一是公民的人格尊严该如何被守护,二是公职人员的言行该如何被约束。
我们常说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正义感,不光是判决书上的几行字,更是普通人在面对权力时,能有一份不被打扰、不被恐吓的安全和尊严。交流有公私之分,但做人的底线、法律的准则,永远不分场合。放过一次失范的言行,动摇的,就是大家对公序良俗、对公权力最基本的信任。 http://t.cn/AX6pKal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