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书
控告人:李小华,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512301197411035934,联系电话:13228601103
被控告人一: 王濛,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二:傅典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三:陈娟,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四:张薇,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控告请求
1. 请求对被控告人王濛、傅典模、陈娟、张薇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彻查,从严从重追究其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刑事责任,绝不姑息纵容。
2. 依法撤销(2025)渝0112民初49603号、(2026)渝01民终3973号错误判决,还控告人公道,挽回控告人巨额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
3. 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在本案虚假诉讼中的连带法律责任,彻底查清案件背后的利益勾连与司法不公乱象,维护司法公正与法律尊严。
事实与理由
控告人于2023年2月入资重庆金溢博商贸有限公司,后遭李松泉、梁尚勇恶意设局,于2023年4月11日被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免除控告人及梁尚勇的个人欠款200万元,320万元。代李松泉、赵欢归还其因虚开增值税发票套现所欠公司的971000元。
2023年5月6日,控告人与永川西物法人陈伟、金溢博公司股东梁尚勇签订《股权转让及债务免除协议》,明确约定控告人完成股份转让后,金溢博公司所有经营的债权债务、经营风险等与控告人无关;当日,陈伟向控告人个人账户转账100万元,备注:“股权转让及补偿款”,足以证实股权转让及债务免除的事实。
2023年5月17日,控告人再次与已登记为金溢博公司法人的陈伟、股东梁尚勇签订《补充协议》,再次重申并确认:控告人股权转让完成后,金溢博所有债权债务与控告人无关。公司后续所有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对外欠款均与控告人无关,控告人无需承担任何偿还义务。该两份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是界定控告人责任的核心依据,铁证如山,不容篡改。
然而,2025年12月,梁尚勇恶意提起虚假诉讼,将已通过李松泉、赵欢债转股协议免除的个人债务320万元拆分,恶意转嫁至控告人,两江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0112民初6505号判决。
2026年1月,何青、沈亚据此对控告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被控告人王濛作为承办法官,公然无视控告人提交的两份合法有效免责协议,刻意回避核心事实,故意违背法律规定,枉法作出(2025)渝0112民初49603号判决,判令控告人支付871000元,完全是颠倒黑白、错判错裁。
控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被控告人傅典模、陈娟、张薇作为二审合议庭法官,非但未纠正一审错误,反而变本加厉、肆意枉法。二审期间,控告人及代理人多次联系主审法官傅典模提交《股权转让及债务免除协议》、《补充协议》原件线索,傅典模要么拒不接听电话,要么授意助理敷衍推脱,声称“需出示时会通知”,却始终不予安排质证,最终以“未出示原件”为由不予认可,无视协议真实性与案件核心事实。且以未对案涉97.1万元进行明确免除枉法裁判李小华承担还款义务。
更为恶劣的是,二审过程中,控告人代理人明确申请开具调查令,向龙山派出所调取梁尚勇笔录关键证据——该笔录中,梁尚勇作为金溢博公司股东,案件亲历者、协议签订方,已亲口证实控告人收取股权转让款后彻底退出公司,公司所有债务与控告人无关,此证据足以推翻全部错误判决。但傅典模、陈娟、张薇三位法官,明知该证据对查明案件真相至关重要,却以各种无理借口拒不签发调查令,刻意隐瞒关键证据,故意阻碍案件公正审理,其枉法裁判的主观故意极其明显,行径令人发指。
被控告人王濛、傅典模、陈娟、张薇身为人民法官,本应坚守司法公正、秉公办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却背弃司法良知、漠视法律权威、践踏当事人合法权益,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客观事实,无视合法有效证据,拒不调取关键证据,刻意作出错误裁判,帮助虚假诉讼行为人转嫁债务,致使控告人蒙受巨额经济损失,承受巨大精神压力与名誉损害,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被控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且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从严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单位提出严厉刑事控告,恳请贵单位高度重视、立即介入、全面彻查本案,深挖司法不公背后的问题,依法严惩枉法裁判的害群之马,撤销错误判决,维护法律的神圣与威严,保障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控告人:李小华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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