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终于走向了保基本这一大前提。 仿制药和进口药(原研药)支付金额一致,简单说就是,仿制集采药报销多少钱,进口药(原研药)就只能报销多少钱,想用进口药(原研药),自己加钱。这次国家基药已经出政策会把一些最差最次的中成药踢出基药名单,政策导向一直在打补丁,还有一块最为攻坚困难的,臃肿的医院后勤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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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十一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医保支付政策已于5月1日起实施,44种第十一批集采药品按新的医保支付标准结算——即以第十一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报销上限,集采中选价格成为同通用名药品(包括原研药)的支付天花板。
上海医保局对第十一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医保支付政策进行解读时进一步透露,除有5个“限适应症报量”的药品(奥拉帕利口服常释剂型、达格列净口服常释剂型、马来酸阿伐曲泊帕口服常释剂型、艾曲泊帕乙醇胺口服常释剂型、乙磺酸尼达尼布口服常释剂型),暂不实行定额支付标准,继续执行“价高药”个人自负比例上调(基本药物和甲类支付的增加20%,乙类支付的增加30%)的政策外,第一至八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品种接续采购的“价高药”,个人自负比例也按定额支付规则同步调整。目前,由于第九、十批集采采购周期尚未到期,“价高药”的自负比例不变。预计第九、十批集采采购周期到期,大概率将同步调整为定额支付,即统一医保支付标准。1-11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的400多个品种将陆续明确以中选价格为支付标准,医保支付不再与药品自身的市场价格挂钩。同时,对于非中选药品(包括原研药和其他仿制药),实行差价自付机制,即若其价格高于医保支付标准,超出部分完全由患者个人承担。
举例来说就是,假设某药品的集采中选价为20元/盒,这20元成为医保支付标准。如果患者选择使用中选的仿制药,其价格可能就是20元,那么他只需按正常的医保报销比例(如80%)支付自付部分(20% * 20元 = 4元)。但如果患者选择使用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其价格为100元/盒,那么医保仍然只按20元的标准进行计算,报销80%即16元。患者需要承担的费用为:(100元 - 20元) + (20元 * 20%) = 80元 + 4元 = 84元。
支付标准统一后,原研药与仿制药的价差由患者承担,原研药可能不得不选择降价或接受流失对价格敏感的患者;好的一面是,由于不更多占用医保基金,超出的费用由患者自己承担,不额外增加医保基金和医院的负担,这被视为给集采落选进口药在公立医院的生存提供了新的机会。且从上海的政策安排看,有意引导社区卫生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承接原研药的购买需求——涉及的44种集采药品,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中心等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使用时,诊查费全额不需要个人支付,除此之外乙类药品还可按甲类报销,即医保支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全额纳入支付范围;通过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到定点药店买药,医保报销的比例、起付线,和在医院里配药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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