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申请即执行异议书
申请人:黄德明,男,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招贤镇五里村,身份证号:330822197012131818,联系电话:13454035088
被申请人: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袁,职务:院长第三人:常山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人:毛家麒。
请求事项
依法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纠正本案执行环节违规扣款行为,责令二第三人退还违规从申请人赔偿款中扣除的13000元(其中胜诉方扣10000元、败诉方扣3000元,该款项已实际扣除完成);
依法确认一审作出的(2015)衢常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严重错误,提请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本案;
依法纠正错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行为,将申请人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终止全部信用惩戒措施,消除错误登记带来的不良影响。
事实与理由
一、原一审判决存在根本性错误,本案实体裁判结论不公
申请人与常山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一审常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衢常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存在多处不可逆转的严重错误:一是申请人先后六次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医疗损害责任、核查尸检报告公章的真实性合法性,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全部驳回,剥夺申请人举证权利;二是一审法院依据存疑的伪造尸检报告作出裁判,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查;三是隐匿重要的凝血检验报告,伪造门诊全血报告提交鉴定。四是封存监控未采纳。五是赔偿标准适用错误,申请人家庭属于完全被征地农户,剩余承包土地仅0.01亩,依法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一审法院强行按照农村户口核算,直接导致赔偿金额大幅降低,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等事项。上述错误直接导致本案一审裁判结论不公,二审、再审均未纠正,因此申请贵院一并启动监督程序纠正原判决错误。
二、本案执行环节违规扣款,程序明显违法
本案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经判决确认应得赔偿款由贵院执行局管控发放,但在实际发放过程中,在没有任何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约定、也没有执行裁定确认的情况下,贵院允许胜诉方直接从中扣除1000元,允许败诉方扣除3000元,前述两笔款项合计13000元,早在数年前就已完成扣除,申请人全程不认可该扣款行为,但因扣款已经实际完成,一直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主张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执行相关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有权依据生效文书扣划执行款项,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权私自截留对方应得的赔偿款,本案违规扣款行为,本质属于越权处置申请人合法财产,严重违反执行程序规定。申请人作为失地农民,多年维权耗尽积蓄,日常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该13000元是申请人救命养家的资金,违规扣款直接让申请人家庭生活陷入绝境。
三、错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符合法定情形
扣除前述款项后,申请人已经实际履行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不存在任何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更不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纳入失信名单的条件。但贵院至今仍将申请人登记为失信被执行人,对申请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出行、无法办理基本银行业务、无法获得务工机会,日常基本生活都受到严重影响,该错误执行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贵院长期未纠正该错误登记,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原一审判决存在根本性错误,执行环节违规扣款、错误纳入失信名单的行为,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向贵院提出本申请,恳请贵院依法核查本案全部事实,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纠正错误裁判与错误执行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黄德明
2026年5月28日监督申请即执行异议书
申请人:黄德明,男,汉族,农民,住浙江省常山县招贤镇五里村,身份证号:330822197012131818,联系电话:13454035088
被申请人: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天马街道白马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袁小荣,职务:院长第三人:常山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人:毛家麒。
请求事项
依法启动执行监督程序,纠正本案执行环节违规扣款行为,责令二第三人退还违规从申请人赔偿款中扣除的13000元(其中胜诉方扣10000元、败诉方扣3000元,该款项已实际扣除完成);
依法确认一审作出的(2015)衢常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严重错误,提请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本案;
依法纠正错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行为,将申请人从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移除,终止全部信用惩戒措施,消除错误登记带来的不良影响。
事实与理由
一、原一审判决存在根本性错误,本案实体裁判结论不公
申请人与常山人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一审常山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衢常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存在多处不可逆转的严重错误:一是申请人先后六次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医疗损害责任、核查尸检报告公章的真实性合法性,一审法院无正当理由全部驳回,剥夺申请人举证权利;二是一审法院依据存疑的伪造尸检报告作出裁判,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查;三是隐匿重要的凝血检验报告,伪造门诊全血报告提交鉴定。四是封存监控未采纳。五是赔偿标准适用错误,申请人家庭属于完全被征地农户,剩余承包土地仅0.01亩,依法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一审法院强行按照农村户口核算,直接导致赔偿金额大幅降低,申请人合法权益受损等事项。上述错误直接导致本案一审裁判结论不公,二审、再审均未纠正,因此申请贵院一并启动监督程序纠正原判决错误。
二、本案执行环节违规扣款,程序明显违法
本案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经判决确认应得赔偿款由贵院执行局管控发放,但在实际发放过程中,在没有任何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约定、也没有执行裁定确认的情况下,贵院允许胜诉方直接从中扣除1000元,允许败诉方扣除3000元,前述两笔款项合计13000元,早在数年前就已完成扣除,申请人全程不认可该扣款行为,但因扣款已经实际完成,一直无法通过正常渠道主张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执行相关规定,只有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有权依据生效文书扣划执行款项,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权私自截留对方应得的赔偿款,本案违规扣款行为,本质属于越权处置申请人合法财产,严重违反执行程序规定。申请人作为失地农民,多年维权耗尽积蓄,日常仅靠打零工维持生计,该13000元是申请人救命养家的资金,违规扣款直接让申请人家庭生活陷入绝境。
三、错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符合法定情形
扣除前述款项后,申请人已经实际履行完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不存在任何未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更不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形,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纳入失信名单的条件。但贵院至今仍将申请人登记为失信被执行人,对申请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导致申请人无法正常出行、无法办理基本银行业务、无法获得务工机会,日常基本生活都受到严重影响,该错误执行行为已经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被执行人履行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贵院长期未纠正该错误登记,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原一审判决存在根本性错误,执行环节违规扣款、错误纳入失信名单的行为,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向贵院提出本申请,恳请贵院依法核查本案全部事实,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纠正错误裁判与错误执行行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黄德明
2026年5月28日
发布于 浙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