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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入库日期】2024.05.30
很多人以为,探望权是父母的“专利”,祖父母想看孙子,得看孩子妈妈的脸色——法律没写,就等于没权利。但指导性案例229号明确打破了这种误解:虽然《民法典》第1086条只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近亲属的探望诉求就被彻底排除在司法保护之外。
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并非机械套条文,而是结合《民法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第1043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等原则性条款,将隔代探望纳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核心判断标准之下进行综合衡量。
从法律逻辑上看,探望权的本质并非单纯满足成年人的情感需求,而是通过维系亲情纽带,为未成年人提供多元化的关爱支持系统。当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死亡,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的血缘联系并未因此中断,反而因丧子之痛和血脉延续的双重情感而更加紧密。此时若完全切断祖孙接触,不仅剥夺了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合理期待,也可能让孩子失去一份本可依靠的亲情资源。尤其在独生子女家庭结构下,祖辈往往是孩子与逝去父/母之间唯一的具象化连接。法院正是基于这种现实伦理与儿童利益的双重考量,认定隔代探望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友善”要求,也契合《民法典》第1045条对“近亲属”范围的界定所隐含的家庭共同体理念。
有人可能会担心,允许祖父母探望会不会干扰单亲妈妈的生活?会不会引发新的家庭矛盾?其实判决早就划清了边界:探望必须“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前提下进行”,且强调“探望前应做好沟通”。这意味着权利不是无条件的,而是附随义务的——既要保障老人的情感联结,也要尊重直接抚养方的监护权威。
普通人如果面临类似处境,无论是想探望孙辈的祖父母,还是担心被过度打扰的监护人,都可以参考这个思路:先尝试协商建立有规律、可预期的探望安排;若协商不成,起诉时重点围绕“是否有利于孩子成长”组织证据,比如老人的身体状况、过往照顾孩子的记录、探望方式是否温和有序等。
反过来,如果监护人拒绝探望,也需要说明具体理由,比如对方有不良行为、探望会引发激烈冲突等,而不是一句“我不愿意”就能一拒了之。毕竟,法律要守护的,从来不只是某一方的情绪,而是一个孩子能否在尽可能完整的爱里长大。 http://t.cn/AX6z8Jpz
【案例原文】
【参考案例】沙某某诉袁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18-2-027-001
【入库日期】2024.05.30
【关键词】民事 探望权 未成年人 隔代探望 丧子老人
【裁判要点】
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死亡,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探望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沙某某系丁某某的母亲,其独生子丁某某与袁某某于2016年3月结婚,于2018年1月生育双胞胎男孩丁某甲、丁某乙。2018年7月丁某某因病去世。丁某甲、丁某乙一直与袁某某共同生活。沙某某多次联系袁某某想见孩子,均被袁某某拒绝。沙某某遂起诉请求每月1日、20日探望孩子,每次2小时。
【裁判结果】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民事判决:原告沙某某每月第一个星期探望丁某甲、丁某乙一次,每次不超过两小时,袁某某应予配合。宣判后,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沙某某系丁某甲、丁某乙的祖母,对两个孩子的探望属于隔代探望。虽然我国法律并未对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是否享有隔代探望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探望权系与人身关系密切相关的权利,通常基于血缘关系产生;孩子的父、母一方去世的,祖父母与孙子女的近亲属关系不因父或母去世而消灭。
祖父母隔代探望属于父母子女关系的延伸,符合我国传统家庭伦理观念,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公序良俗。隔代探望除满足成年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情感需求外,也是未成年人获得更多亲属关爱的一种途径。
特别是在本案沙某某的独生子丁某某已经去世的情况下,丁某甲、丁某乙不仅是丁某某和袁某某的孩子,亦系沙某某的孙子,沙某某通过探望孙子,获得精神慰藉,延续祖孙亲情,也会给两个孩子多一份关爱,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袁某某应予配合。
同时,隔代探望应当在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身心健康,不影响未成年人及其母亲袁某某正常生活的前提下进行,探望前应当做好沟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第1043条、第1045条、第1086条 http://t.cn/AXX46EUs
发布于 河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