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也是经纪约解约过程中的常用手段了。
对丝芭来说,肯定是必须的诉讼策略。
#丝芭起诉鞠婧祎不正当竞争#
但我觉得这事儿可能还轮不上实体审理,而关系到程序法上的"先决关系"问题。
也就是说,经纪约到底有没有到期,双方已经有争议,而且正在审理中。
而,目前这个不正当竞争关系的成立,就需要首先确定鞠婧祎在2024年6月之后的时间,丝芭是否仍然享有排他的、有效的独家经纪权;而且出品方是在"明知"这一权利存在的情况下绕过丝芭跟她合作,破坏了丝芭的合法经营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
因此,如果不等另案结果,本案现在就判,作出的认定就有可能与另案生效裁判直接冲突?
所以,我认为被告方可以递交《中止审理申请书》,附上经纪合同纠纷案的受理通知书等材料。
当然,以上是理论分析,可以中止,但有时候实务上未必能自动中止,或者法官仍然觉得需要开庭审理才能查明是否需要中止。
这里的关键因素可能会有:
比如,即便合同有争议,出品方在明知存在公开纠纷、存在前诉、艺人发了单方解约函的情况下仍推进合作,违反了商业道德,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的内容,也不是非要先确认合同有效。
但,我觉得这种抗辩被接受的可能性也比较小。
其实,这种诉讼更多的还是,希望鞠婧祎能够回到谈判桌上来,以及表达经纪公司的态度(别想从我这里爽快解约走,也算是给公司其他艺人一个震慑)。
换句话说,它可能不是为了赢,就是为了让出品方感到头疼,让艺人多一个麻烦,最后让艺人混不下去……
#律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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