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事实就是
1,当事女生是个有正常公民权利及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当事人自述,她是被骗走后剥夺了人身自由,并在所谓的学校里受到了殴打等虐待。直至被男友解救出来。
3,所谓“学校”是属于私人开设的公司,并没有教育矫正等资质。也没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现已被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联合调查组对其涉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4,警方目前没有以“非法监禁罪”对此进行立案调查。但并不能以此证明她没有收到非法对待,没被侵犯人身权利。
发布于 天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