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定云律师事务所代理李沁女士与王*(小红书账号“李***照”、百度账号“X********照”及微博账号“李****_”注册者、使用者)名誉权纠纷一案已取得生效判决。现就该案情况说明如下:
被告王*系案件相关账号的注册者、使用者,该等账号自2024年3月起,长期持续发布大量针对李沁女士的诽谤、侮辱性言论,完全背离事实,已经严重影响了李沁女士的工作和生活。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案被告在三个账号中大量、集中地发布并传播侮辱、诽谤性信息,对李沁女士的公众形象造成直接损害,其侵权言论性质恶劣,并通过网络广泛传播,已构成对李沁女士名誉权侵权。法院充分考虑本案相关因素后,依法判决被告向李沁女士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沁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0000元及相关经济损失。
目前,被告已遵照(2025)鄂1202民初6430号生效判决书,出具手写致歉声明,向李沁女士赔礼道歉。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借助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侮辱、诽谤性言论,或通过转发、扩散、引用等方式传播侵权内容,构成对他人名誉权侵害的,行为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在此正告仍在继续实施涉嫌侵权行为的相关主体,及时删撤相关内容、消除影响,本所将持续通过法律途径,坚决捍卫李沁女士的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严重侵权的主体依法追究责任。
附:被告手写致歉声明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