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用公章骗700万为何3年无人察觉# 受害商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安局承担民事责任。
定远县公安局主张“系个人行为、单位无责”的主张能否成立,取决于能否证明其自身无过错且不构成表见代理。#律师说法#
本案中,闫某艳的警察身份、刑侦大队办公场所及真实的单位公章构成了极强的权利外观,足以使普通个体户产生合理信赖。司法实践的核心是“认人不认章”,即重点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代理权的外观,而本案恰恰满足这一条件。
闫某艳作为刑侦大队民警,以“单位招待”这一合乎其职权表象的名义,在加盖单位真实公章的合同上签字,相对人(受害商家)已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九民纪要精神,即使公安局主张公章为私自加盖,但只要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代理行为即有效,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即便用的是假章,也不等于合同无效。最高法的相关案例及观点明确指出,即使行为人伪造公章被判刑,但由于其具有公司董事长等特殊职务和股东身份,该权利外观足以让相对人产生合理信赖,所签合同仍合法有效,单位需担责。
刑事判决仅追究了闫某艳个人的诈骗罪刑事责任,其判决中的“追缴违法所得”与对公安局提起民事诉讼是基于不同法律、针对不同责任主体的救济途径,不属于“重复起诉”。受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之外,单独对定远县公安局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责任或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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