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才亮律师
26-06-16 10:35 微博认证: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头条文章作者

行政诉讼要坚持司法为民的原则--评一个有争议的判例

近年来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的确让人看不懂,例如这个案例:http://t.cn/AXaNJX69,看上去依照法律规定“非本村村民不得在农村买房",这样的裁判似乎不错,其实不然,理由是:

从效果上讲,这样的裁判没有实质性的化解行政争议,纠纷还在,而且增加了法院和当事人的诉累。

显而易见的是当地政府并不能根据这个裁判结果把这个非本村村民购买的房屋当作违法建筑或者无主房拆除。因为这个房屋虽然因为买方系非本村村民而买卖无效,但房屋还是有所有权人的,政府并不能无偿拆除,否则违法。

实践中,只要地方政府依照法律的规定,本着执政为民的理念出发,这一类的纠纷解决的办法有很多,并不是以直接否认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合法性来否定协议效力这一条最差的路。

我在代理这一类纠纷当中,最常用也是最简单的建议是:在房价(拆迁补偿款)比买卖时上涨的情况下,由买方与卖方(原房主)协商好她们有关征收补偿收益的分配比例后,由卖方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当然也可以由卖方作为作为产权人,买方作为房屋的居住人,共同以被拆迁人的名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就绕过了法律规定的那个坑,被拆迁人的主体资格合法了。

在房价下跌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如果承认买卖的有效性,由卖方真接或者授权买方在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章签字,也无不可。

这一类案子往往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每个案子做具体的分析。无论如何,在这个过程当中,地方政府作为征收拆迁方按照我的上述建议有所作为比简单的认定协议无效要好得多。

当然,作为原告方(买房人)以及其代理律师是可以有所作为的,首选的工作是以买卖协议为依据,尽快找到卖房人,取得其授权买房人签署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委托书后提交给政府或者法院,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化干戈为玉帛,实质性的解决这场行政争议。

我之所以关心并且点评这个判例,是因为在实践当中有的地方政府明知道相对人非本村村民而在签订协议并按协议将房屋拆除后却以合同无效为理由不给予拆迁补偿,激化了矛盾。

法院要坚持司法为民的底线,政府要讲诚信不坑民,这才是全面依法治国下应有的现象。

作为长期从事不动产维权为中心的行政法研究的老律师,责任所在因此站出来唱一声反调。

附『 【非本村成员购买农村房屋无效】最高法: 非本村成员购买农村房屋,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基于该买卖协议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也是无效的』http://t.cn/AXaNJX69 http://t.cn/A6y5ubR8

发布于 北京